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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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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2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崔某某、钱某某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亨通光电)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信国脉)41%股权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姚启强是该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与崔某某、钱某某密切联系,姚启强控制其配偶“张某”证券账户买入“亨通光电”32,000股,获利约2.9万元。姚启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姚启强违法所得约2.9万元,并处以约5.8万元罚款。二是王某、张某某、宋某某为亨通光电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电信国脉41%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时任电信国脉副总经理刘庆涛与王某、张某某、宋某某多次联系,刘庆涛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亨通光电”24,000股,获利约5.4万元。刘庆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刘庆涛违法所得约5.4万元,并处以约10.9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袁福祥在2014年4月7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担任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鼎泰新材)副总经理。袁福祥及其配偶于2015年12月30日13时5分9秒使用“袁福祥”账户卖出“鼎泰新材”6,900股,随后于当日13时9分36秒买入“鼎泰新材”3,400股。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袁福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袁福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时任华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总经理王学锋,在从业期间使用“许某”账户买卖股票,没有违法所得。王学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责令王学锋依法处置其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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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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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场外配资中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恒生网络)、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花顺公司)、上海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铭创公司)等三家网络公司明知一些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的证券经营模式,仍向其销售具有证券业务属性的软件(涉案软件具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等功能),提供相关服务,并获取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依据《证券法》第197条规定,我会决定:(1)没收恒生网络违法所得约10,986万元,并处以约32,96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刘曙峰、官晓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2)没收同花顺公司违法所得约217万元,并处以约65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朱志峰、郭红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罚款。(3)没收铭创公司违法所得约949万元,并处以约2,848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刘照波、谢承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24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6条、第8条、第13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3条第(4)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50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4条规定,我会决定:(1)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680万元,并处以约2,041万元罚款。(2)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865万元,并处以约8,595万元罚款。(3)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1,823万元,并处以约5,470万元罚款。(4)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786万元,并处以约1,572万元罚款。

  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福诚澜海)、南京致臻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南京致臻达)、浙江丰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丰范)、臣乾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臣乾金融)及黄辰爽利用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通过恒生网络HOMS系统、铭创公司FPRC系统、同花顺公司资产管理系统等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为客户提供账户开立、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等证券服务,且按照证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杭州米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米云)通过运营米牛网,使用恒生网络HOMS系统招揽客户,为客户提供账户开立、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等证券服务,且按照证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依据《证券法》第197条规定,我会决定:(1)没收福诚澜海违法所得约164万元,并处以约492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丁凯、罗程元、王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15万元和15万元罚款。(2)没收杭州米云违法所...

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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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3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

  3宗操纵市场案中,一是刘增铖控制使用财通基金公司-工行-银闰铖功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7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及“于某梅”等6个个人账户,在2014年10月23日通过自买自卖、连续交易,操纵“聚氯乙烯1501”合约价格,亏损约3757万元。刘增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第1款第(1)项、第(3)项所述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第1款规定,我会决定对刘增铖处以50万元罚款。二是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创势翔)在2015年7月17日至8月26日期间,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粤财信托—创势翔盛世”等37个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开盘虚假申报、尾市拉抬等方式,影响“辉丰股份”“汉缆股份”等6只股票的股价和交易量。创势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4)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创势翔违法所得约2,073.8万元,并处以约6,22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创势翔董事长兼投资总监黄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创势翔交易主管张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是任良成在2014年7月4日至8月14日期间,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其设立的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和融资方提供的53个证券账户,采取连续交易、反向交易等方式交易“龙洲股份”;在2014年4月21日至12月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买入“隆基机械”、“三维通信”等16只股票,在大宗交易日前后盘中通过高价申报、撤销申报等手段,使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的涨幅,并于大宗交易日后的次日或几日内在二级市场卖出。任良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4)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约9,999.4万元,并处以约19,998.9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华能源)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这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时任东华能源董事会秘书陈建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与王芳多次见面接触,两人使用“王芳”账户共同交易“东华能源”,共计盈利约57万元。陈建政、王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陈建政、王芳违法所得约57万元;对陈建政处以约38万元罚款、对王芳处以约19万元罚款。二是作为东华能源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这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时任东华能源董事兼副总经理蔡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与蔡建伟(与蔡伟为兄弟关系)多次联系,内容涉及东华能源增发融资事项,蔡建伟使用其名下账户交易“东华能源”,共计盈利约4.8万元。上述蔡伟向蔡建伟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第1款规定;蔡建伟从蔡伟处获知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东华能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蔡伟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蔡建伟违法...

证监会依法对三宗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2016年10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都准备好了吗?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监会依法对三宗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监会依法对三宗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2010年至2014年,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前锋股份)与五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产生重大诉讼;2011年至2015年,前锋股份子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其定期存单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朱霆控制的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22笔重大质押担保。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和重大担保事件,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和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前锋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66条、6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前锋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斌、朱霆、王小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邓红光、姜久富、吕先锫、张力上、向显湖、陈森林、陶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或3万元罚款。

  2宗操纵市场案中,2015年1月29日至7月14日,肖海东控制使用“肖某昌”等7个账户,通过集中资金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拉抬股价后反向卖出等手段交易“通光线缆”等12只股票,获利约1341万元。肖海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肖海东违法所得约1,341万元,并处以约4,024万元罚款。2015年7月3日至7月28日期间,赵晨使用其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开盘虚假申报后反向卖出、以涨停价虚假申报反向卖出等手段影响“网宿科技”等3只股票价格,获利约168万元。赵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及第(4)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赵晨违法所得约168万元,并处以约336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秉持“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原则,将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操纵市场等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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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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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在推荐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隆特产)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振隆特产生产、销售及存货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信达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2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信达证券业务收入160万元,并处以320万元罚款;对签字保荐代表人寻源、李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3)项、第5条规定,对签字保荐代表人寻源、李文涛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2009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25日管祖庆担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在从业期间,管祖庆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已卖出股票盈利约为1,070万元,另有部分股票尚未卖出。管祖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我会决定:一、对管祖庆没收违法所得约1,070万元,并处以约3,218万元罚款;二、责令管祖庆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如无违法所得,按其买入该部分股票的实际成本,处以等额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3)项、第4条和第5条规定,对管祖庆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对中介机构、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等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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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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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依法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隆特产)于2013年至2015年向证监会申报的四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在我会对振隆特产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产撤回IPO申请。振隆特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63条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2款、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跃(时任振隆特产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黄跃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彩霞(时任振隆特产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对王彩霞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舒广智(时任振隆特产副总经理)等其他16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短线交易案中,截至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本人及通过施某名义持有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华能源)股票55,122,087股,占东华能源总股本的7.96%,达到东华能源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施建刚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同时,施建刚在持股“东华能源”超过5%的情况下,在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多次在6个月内买入、卖出“东华能源”,构成短线交易违法。施建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8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施建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8万元;对施建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合计罚款44万元。

  1宗内幕交易案中,广州市华南农大生物药品有限公司(简称华南生物)董事长辛其兴、总经理梁某平是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普生物)拟收购华南生物部分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敏感期内,李谦与梁某平联络,并使用其本人账户买入“瑞普生物”共177,600股,获利约15.7万元;辛其兴委托谢某操作“辛其兴”账户买入“瑞普生物”共27,375股,没有违法所得。李谦、辛其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李谦违法所得约15.7万元,并处以约15.7万元罚款;对辛其兴处以5万元罚款。

  3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中,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作为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法律服务机构,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未勤勉尽责,导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中银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中银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签字律师唐金龙、李志强、赵华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原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鹏...

证监会对福建和辽宁两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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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福建和辽宁两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福建和辽宁两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信息披露违法案中,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金森)于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2015年1月30日向证监会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其记载的被重组方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的营业收入分别虚增了28,255,650元、27,463,495元、22,147,080元,虚增比例分别为15.93%、14.76%、13.96%。福建金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4条、《证券法》第20条第1款、第63条规定,连城兰花在上述重组过程中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福建金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国熙(福建金森董事长)、应飚(福建金森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连城兰花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饶春荣(连城兰花董事长)、巫永俊(连城兰花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内幕交易案中,高扬瑜是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成大)拟并购中民投新能源项目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扬瑜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林芝华商通”账户买入“辽宁成大”250万股,成交金额46,578,502元,获利102,949.74元。高扬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高扬瑜违法所得10余万元,并处以30余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秉持“依法、从严、全面”监管原则,对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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