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诉讼程序栏目,提供与诉讼程序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分阶段又相连贯地顺次进行的全部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程序是按照公正而有效地对具体纠纷进行事后的和个别的处理这一轴心而布置的。诉讼程序是由一套科学的程序规则组成的,而程序规则的制定总结了长期诉讼实践的经验,凝结着人类法律思想的精华,反映了诉讼程序自身的规律,对于共同性的程序行为和主体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诉讼程序涉及两类不同的主体结构:一类是审判权与诉讼权的关系结构,另一类是诉讼权相互之间的关系结构。
06-27
留学群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诉讼程序之第一审普通程序,一起来看看吧!请大家及时复习法律知识吧!
一、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之第一审普通程序知识点
1.起诉与受理
(1)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
受理,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审理前的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被告提交答辩状;②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③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④追加当事人;⑤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其他工作。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4.撤诉、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
(1)撤诉
撤诉,指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以一定行为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行为。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诉有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3)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指在人民法院已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使案件在原定的庭审日期无法进行或案件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开庭审理日期的制度。延期审理是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决定的形式来适用的。
5.诉讼中止和终结
(1)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
(2)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6.法院判决和裁定
法院裁判,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所作的判定。法院裁判由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作出,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它可以分为判决和裁定两种。
(1)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2)裁定,指人民法院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遇到以下程序上的问题适用裁定方式解决: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程序
(一)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合议庭应有 。( )
A.由3人或3人以上单数审判员
B.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审判员
C.由3人或3人以上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
D.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
2.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 。( )
A.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B.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C.与相对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D.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3.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特有的权利是 。( )
A.委托诉讼代理人
B.撤诉
C.原审当事人
D.提起上诉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 )
A.可以申请复议
B.不得申请复议
C.判决后再申请复议
D.撤诉后再申请复议
5.下列 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
A.最高人民法院
B.上级人民法院
C.原审当事人
D.人民检察院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的判决形式有 。( )
A.确认判决 B.变更判决
C.撤销判决 D.维持判决
2.行政诉讼中,当出现下列 情况时,可以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同意的
C.原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构或人员有 。( )
A.最高人民法院 B.上级人民法院
C.原审当事人 D.人民检察院
4.有权提起回避的人员有 。( )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证人
5.可以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有 。( )
A.原审人民法院
B.上一级人民法院
C.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B 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ABD 4.ABC 5.ABCD
(三)简答题
1. 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程序。
2.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对再审的判决能否提起上诉?
3. 审...
06-19
欢迎阅读由留学群编辑的初会《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诉讼程序,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本站!
1. 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
2.审理和判决(★★★)(11、12年判断)
(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议庭
(3)回避制度
(4)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参 照:其他
(5)生效时间======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提示】(1)(2)(3)(4)(5)规定同民事诉讼。
【注意】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特别记忆)
【建议】本考点下其他“时间性规定”在历年考试中均未涉及,个人建议战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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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诉讼程序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例题解读,更多信息请登录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了解详情。
某市发生了一起爆炸案。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陈某、关某具有重大嫌疑。遂于2002年8月16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关某拘留,于当年8月25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当年10月15日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根据书面材料,认为证据不足,就直接于当年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当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于次年2月2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人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关某爆炸一案依法开庭审判,于月3月25日判决陈某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关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当庭宣告判决后,市中级法院将判决书于4月1日送达了当事人以及支持公诉的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市中级法院于判决书送达后第3天将被告人关某交付执行。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李某未与陈某交换意见,为了维护被告人陈某的合法权益,以量刑过重为由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害人马某以对被告人陈某量刑过轻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辩护人和被害人提出的上诉后,要求市中级法院将与原审被告人陈某有关的诉讼材料予以移交,同时将对被告人关某的判决交付执行。省高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书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陈某犯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刑过轻,遂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陈某犯爆炸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超过法定期限。
2、人民检察院第一次审查起诉违背刑事诉讼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公安局补充侦查超过1个月。
4、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
5、。市中级法院不应在判决书送达后的第三日,就将关某交付执行。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全案被告人没均有提出上诉、抗诉的,才能将判决交付执行。
6、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不应在未与陈某交换意见时,自行提起上诉。辩护人提出上诉,必须事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7、被害人无权向法院提起上诉。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
8、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受上诉后,不应直接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一申诉讼材料。应当将上诉状交第一审法院,经其审查合法的,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二审法院。
9、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将对被告人关某的判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10、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第二审案件不应书面审理。二审的审理方式只有两种,或者开庭审理,或者讯问调查式审理。
11、二审判决不应对上诉人陈某改判比原审判决更重的刑罚。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应加重刑罚。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欢迎您下载!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判断及原则
涉外因素:主体、法律关系、标的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1.司法主权原则:适用中国民诉法的原则、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2.司法豁免原则:民事司法豁免的有限性和不完全性。
3.委托中国律师的原则,外国律师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与。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牵连管辖 (民诉法265条)
《民诉法》第265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 (民诉法266条)
《民诉法》第266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期间的特殊规定
答辩期、上诉期(不区分判决与裁定)都是30天,且答辩期与上诉期可以延长。
【注意】期间的适用标准
四、司法协助
1.司法协助的依据/途径
2.司法协助的内容/方式
一般司法协助(民诉法276-278条)
第276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277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特殊司法协助(民诉法280-283条)
第280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282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4.涉外因素是指诉讼有涉及国外的因素。
具体包括: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是主体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2)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的诉讼,是诉讼的内容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3)当事人当事人的财产在国外,我国人民法院判决后,需要在外国执行的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客体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诉讼。
具有涉外因素之一的诉讼,是涉外民事诉讼,但涉外民事诉讼不一定只是具有一个涉外因素的诉讼。
5.【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牵连管辖中,有管辖权的具体法院是:(1)合同签订地。不论合同是否履行,该地法院均可有管辖权。(2)合同履行地。(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4)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5)侵权行为地。(6)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
7.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而不能是任何一个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等。
8.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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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4.涉外因素是指诉讼有涉及国外的因素。
具体包括: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是主体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2)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的诉讼,是诉讼的内容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3)当事人当事人的财产在国外,我国人民法院判决后,需要在外国执行的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客体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诉讼。
具有涉外因素之一的诉讼,是涉外民事诉讼,但涉外民事诉讼不一定只是具有一个涉外因素的诉讼。
5.【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牵连管辖中,有管辖权的具体法院是:(1)合同签订地。不论合同是否履行,该地法院均可有管辖权。(2)合同履行地。(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4)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5)侵权行为地。(6)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
7.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而不能是任何一个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等。
8.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
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涉外因素:
a.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
b.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c.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2.一般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a.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诉法。
b.对属于我国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2)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司法豁免原则: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办理。
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新刑诉法知识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案件范围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三、法律后果
(一)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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