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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

09-06

标签: 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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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 篇1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

  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0〕7号

  各市、县、区金融办(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现将《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3号令)、《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要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6.县级、市级监管部门自受理完整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

  7.筹建工作小组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个月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正式开业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二)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

  2.申请材料报送程序:

  拟在全省范围或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递交申报材料,由设区市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拟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县(区、市)金融办(或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经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金融办复审,设区市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申请材料采取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设立××担保公司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

试行通知12篇

04-28

标签: 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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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篇1)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出资人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 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担保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经营担保业务,债权人、担保公司和客户应当签订担保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约定保证、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担保方式,设立担保物权,债权人与担保公司还应当约定担保债务风险的分担比例。

  担保公司作为担保物权人的,应当依法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与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力,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国土、住房建设、工商、人民银行等机构应当规范办理相关物权抵押、出质登记的程序和条件,依法为担保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为担保公司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担保合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

  第六条 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者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我省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财政扶持政策等工作。

  我省担保公司的监管实行省级监管部门集中管理与州(市)监管部门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经营担保业务,应当经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级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参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通知

 

  留学群为大家提供《《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通知》,更多教师资格证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省属有关学校(单位):

  为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8月18日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注册结论分为“合格”“暂缓注册”和“不合格”三种形式。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

  (一)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

  (二)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

  (三)在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上述人员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与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以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重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教育厅指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在岗教师注册前需在岗一年(含)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怀化2017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通知

 

  “怀化2017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通知”一文由留学群高级会计师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提前祝广大考生顺利通关哦!

  怀化2017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发布2017湖南怀化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通知,2017年开始,暂在湖南省企事业单位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相关条件及要求详见以下文字内容。

  关于印发《湖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职改办〔2016〕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直单位职改部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开始,暂在湖南省企事业单位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密切协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试点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职改办、省会计系列职改小组反馈。

  附件:湖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12月9日

  附件

  湖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湖南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类(含财务管理、财务咨询、审计等)工作,已评聘高级会计师且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人才优先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才标准;注重品德、知识、能力、业绩方面的综合考察。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基本条件

  凡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近5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评聘高级会计师5年以上。

  (三)职称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