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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年里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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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政策]《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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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
1954年11月1日《兵役法 》公布以后,按照《兵役法 》应征入伍 服役的军士 、兵,经部队批准退伍,持有退伍证的,称退伍军人。欢迎查看由留学群编辑整理的2017全国各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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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
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02-15
1.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4.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3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下同)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5.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后怎么安置?
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严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对应的待遇。
02-15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及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将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体系。县级以上民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的安置。
第八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九条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离异的,可在父母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需要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
02-15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
02-15
为调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积极性,拓宽安置渠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我市城镇退伍军人在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和时间的确定
对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对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范围和对象,应是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退出现役的城镇退伍军人和按政策农转非,同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对待、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
退伍义务兵,从部队批准退伍之日起3个月内为报到时间,退伍后从第4个月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通知书明确的报到时间之日止为待安置时间。其中,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即回原单位工作;入伍前不在职的,从退伍后报到期满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通知书上明确报到时间之日止;
入伍前是农村户口,退伍后根据国家政策农转非,按城镇退伍兵对待的,从批准农转非之日起(退伍不足3个月的,从满3个月起计算),到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通知书明确报时间之日止;城镇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的,调出的从退伍后第4个月起到批准调出之日止;调人的从批准调人接收之日起(退伍不足3个月的,从满3个月起计算),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通知书明确报到时间之日止;转业志愿兵因组织原因未落实安排工作的,从部队给其发放工资终止之日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书明确报到时间之日止为待安置时间。
政府安置部门给予了安置,10日内不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从第11日起,停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二、工作责任、发放、标准、方法及经济负担
对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对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在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负责落实。
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月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0元发给。由退伍军人本人凭退伍证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
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不论其服役年限长短,从批准之日起,一律发给6个月的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兵8000元,志愿兵12000元。由退伍军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并报经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共同批准后,退伍军人本人凭协议书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退伍军人个人档案交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保存,政府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对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和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解决。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落实
我市每年接收安置城镇退伍军人的任务十分艰巨,量大面广,政策性强。因此,...
02-15
为进一步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战士,每人每月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二、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按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由现年生活困难补助3880元、3140元、3020元,增加到4600元、3800元、3620元。提高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当地财政解决。
三、提高在乡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在乡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由130元增加到170元(其中带病回乡退役人员增加到180元);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由130元增加到170元。以上两项提高标准所需经费按照省与市、县财政6∶4比例承担解决。
四、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生活补助由130元增加到150元。提高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当地财政解决。
上述对象增加的生活补助费从2009年元月份执行。
1月8日,记者从市民政局安置办得到消息,去年安庆市退役士兵安置处于新老政策过渡的第一年,省政府2012年11月中旬出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后,安庆市立即开展了201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据介绍,市、区两级财政于2012年12月份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谋职业)补助经费拨付到位,合计1998.385万元。从2012年12月下旬开始至今年1月份,城区407名退役士兵已经陆续开始领取自主就业(自谋职业)补助金。
记者另从市民政局优抚科了解到,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下半年“双拥”工作,日前,安庆市为驻宜部队随军家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41.28万元。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是:经驻宜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已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并已随队且在3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
据统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驻宜部队随军家属共215人,发放标准为每月3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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