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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根据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经海口市政府同意,7月1日起海口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为,居住在海口市、三亚市(居住地以户口为准,下同)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费由510元调整为570元;居住在海口市、三亚市以外的大、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费由500元调整为560元;居住在农村的(含市、县郊区),每人每月补助费由490元调整为550元;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增加补助费30元;对身边无子女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增加补助费20元。
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实行持证管理的办法,凭《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费。海口各单位接到通知后,需于10月中旬前填报《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及《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并附上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超过16周岁的在校生由学校出具就读证明,80岁以上的老人由当地户籍机关出具生存证明,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03-03
青海省上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为更好地保障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相应上调青海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通知》规定,青海省内各地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各地区的标准为海东市居住的每人每月388元;海南州、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93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03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0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完)
2017年青海省住房补贴政策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1.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 义市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革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改革住房投资体制;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运行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贷币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制;建立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商业性和政策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房改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建立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状况有较大改善,力争达到小康水平。
各地人民政府要在全省统一政府指导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分散决策逐步推进。西宁、格尔木、德令哈三市和海东八县应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其它各县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坚持配套、远近结合、全国规划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4.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我省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03-03
上海遗属死亡补助政策遗嘱补助标准及条件(二)
上海遗属死亡补助政策,遗嘱补助标准以及条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为落实《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精神,做好与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帮困粮油供应卡
按照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其原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继续照顾享受。”
(一)原已纳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的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以下简称职工遗属),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
(二)低保家庭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职工遗属,其子女收入无变化,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对职工遗属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其子女收入发生变化,应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应按低保政策有关规定停止,其家庭中的职工遗属也不再列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
(三)凡新申请低保救助的职工遗属,按实际收入核定,符合低保条件按规定纳入发放范围。
二、关于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申请享受城镇“三无”及农村“五保”待遇
按照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孤身一人的,增加30%.”
(一)对已列入城镇“三无”人员范围的职工遗属,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城镇“三无”人员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应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三无”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城镇“三无”对象的其他待遇。
对新申请城镇“三无”的职工遗属人员,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遗留下的孤老残幼人员可否给予社会救济的请示〉的批复》(沪民事[88]第15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列入城镇“三无”救济范围。
(二)对已列入农村“五保”对象范围的职工遗属,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当地农村“五保”标准的职工遗属,应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当地农村“五保”标准的职工遗属,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农村“五保”人员的其他待遇。
对新申请农村“五保”的职工遗属,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不再纳入农村“五保”范围。
三、关于职工老年遗属医疗救助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6]14号)中“老年遗属进行门诊、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统筹资金报销5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老年遗属医疗费不实行按比例分类自负办法”的规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工老年遗属,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其门诊、住...
03-03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6〕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182号)精神,参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499号)规定,现就调整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
(一)老红军的遗属,每人每月820元。
(二)其他离休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660元。
(三)其他仍按黔人社厅发〔2012〕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享受企业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从2015年1月1日起改按上述标准发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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