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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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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卓越大街(路)881号。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费收取标准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
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软件技术专业与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软件工程专业联办“高职-本科3+2”应用本科衔接计划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800元;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800元;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与长春工业大学网络工程技术联办“高职-本科3+2” 应用本科衔接计划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800元; 移动通信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800元; 移动互联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800元;通信系统运行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800元; 动漫制作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800元;动漫制作技术专业与长春师范大学动画(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联办(高职-本科3+2)应用本科衔接计划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800元;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800元; 影视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8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汽车电子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800元; 会计专业与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财务管理专业联办“高职-本科3+2”应用本科衔接计划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社区康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

2009年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05月06日《2009年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有关2009年招生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881号,邮编:130012。

第四条    主管部门:吉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学校代码:13916

第八条  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2009年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择优录取。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设有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规模,拟定招生计划,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衡量考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第十四条  尊重考生志愿,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志愿无法满足时按第二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录取外语语种:英语或日语。

2010年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05月06日《2010年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我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衡量考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择优录取。我院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我院尊重考生志愿,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志愿无法满足时按第二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学院网址:http://www.citpc.net

   联系电话:0431-86809999  85516060  85530915 86809289

联系人:梁老师,杨老师,刘老师。

第四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毕业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高职)专业: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电子商务专业、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专业、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会计电算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

 

 

 

 

 

 

 

 

 

 

 

学院具体工作人员姓名:梁天云

办公电话及手机:0431-86809999,13578707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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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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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 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职院校
学校办学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881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高职)专业:
移动通信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通信系统运行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 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 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 汽车电子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只招收英语,日语考生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汽车电子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无特别要求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itpc.net
通讯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881号
联系电话:0431-86809999
联系人:杨宏伟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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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05月06日《2012年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由留学群编辑转载,放心阅读,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卓越大街881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移动通信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通信系统运行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汽车电子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投资与理财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建筑工程技术...

2013年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05月06日《2013年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由留学群编辑转载,放心阅读,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卓越大街881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移动通信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通信系统运行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800元;汽车电子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800元;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800元;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800元...

2008年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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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有关2008年招生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881号,邮编:130012。

第四条  主管部门:吉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学校代码:13916

第八条  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2008年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择优录取。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设有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规模,拟定招生计划,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衡量考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第十四条  尊重考生志愿,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