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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政策11月1日起高校毕业生可带薪见习
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近日,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高校毕业生可去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并享受“带薪”见习。该《办法》于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毕业1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以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贴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贴额度。见习留用率达到50%的可给予适当提高,国家级和省级见习示范基地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的政府补贴部分可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见习期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可咨询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由当地进行对接,或参加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洽谈会。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当地政府对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可给予补贴。
据介绍,见习基地是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不仅要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见习岗位和相关师资力量,而且能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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