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高考舞弊栏目,提供与高考舞弊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高考舞弊现象以已成为一个严重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有着一定的社会背景,只有从制度层面、社会层面、经济层面和管理层面对其进行深入剖析,找到问题的根源,才能从根本上抑制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保证高考的公平和公正性。近年来相继发生的高考舞弊,手段越来越先进,隐蔽性越来越强,舞弊活动出现了群体化、组织化、高科技化、专业化趋势化,其中原因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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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保持对高考舞弊行为高压打击态势
2018年高考日益临近。记者从教育部获悉,为切实做好考试安全工作,整肃考风考纪,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教育部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赴部分省份开展高考安全督查。
据了解,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督查组将针对涉及考试安全的重要环节进行抽查。一是重点检查部门协作机制。检查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开展综合治理考试环境专项行动情况,保持对考试舞弊行为高压打击态势。二是重点检查安全保密制度。检查制卷、运送、保管、组考、评卷等关键环节工作的安全保密制度、考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确保试题试卷安全。三是重点检查网络信息安全。检查计算机系统和数据安全防护以及其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严防考生信息泄露。四是重点检查标准化考点运行情况。检查标准化考点维护、考务工作规程执行等情况,确保2018年高考标准化考点的正常运行。
联合督查组将针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地方限期整改,切实做到督查一处、见效一处、巩固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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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高考网为大家提供河南艺考个别考点发现舞弊 省招生办将一查到底,更多艺术高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河南艺考个别考点发现舞弊 省招生办将一查到底
昨日,2017年河南省普通高招艺术类部分专业省统考结束。据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消息, 省招生办接到考生举报,个别考点发现违纪舞弊线索。省、市招办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对举报线索已经展开排查。不管涉及到谁,都要坚决一查到底。
省招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查证属实,不管任何人作弊,都要依法依规严惩!对作弊者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将依据《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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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考舞弊案:5名被告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刑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院近日对一起高考舞弊案一审宣判:以朱玉全为首的5名被告人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期间,朱玉全通过QQ聊天方式,从网上购买了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答案后,又在网上将试题答案卖给李树森、胡哲(在逃)、刘贺。
考试之前,刘贺找到董丽、纪军,希望二人帮助其给考生传递高考试题答案,并建立了只有其三人的QQ群。刘贺分别在阜新市高级中学附近、阜新市实验中学附近以及阜新市海州高级中学附近租用三处短期住宅,并向董丽、纪军提供了传输答案的设备。
2015年6月7日10时许,刘贺在获得答案之后,通过QQ群将答案分别传递给董丽、纪军,后三人又分别在上述三处承租房内将获取的试题答案传递给已交定金的考生。当天,刘贺三人先后被抓获。6月17日、6月26日,李树森和朱玉全分别在抚顺、大连落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玉全、李树森、刘贺、董丽、纪军组成“一条龙”团伙,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绝密级别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答案,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鉴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判处朱玉全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刘贺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判处李树森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判处董丽、纪军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作案工具发射器、接收器、充电线、电脑,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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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严防高考舞弊,入刑不是唯一选项。和留学群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详细内容吧!更多高考资讯敬请关注留学群!
专家表示:严防高考舞弊 入刑不是唯一选项
作弊入刑不是唯一选项,更应在升级侦查技术、严格保密制度、完善信用体系、形成自律文化上多管齐下,为苦读学子送去公平公正的慰藉。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确认“泄题”,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作弊入刑施行以来,首次大规模有组织考试舞弊案件,涉案考生达600多人。目前,这起案件正移送司法机关,多人被采取刑事措施,涉案考生已全部被取消成绩,后续还将依法依规处罚。
考生最恨之事,莫过于从不用功读书的学生,进了考场却能从容不迫地抄袭,照样考出好成绩。如果这考试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国家考试,就更是“此恨绵绵”了。
之前,迫于考试作弊案件趋于多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新罪名,替考、作弊、协助作弊等行为都将触犯刑律,轻则拘役,重则入刑,最高可至7年有期徒刑。之后的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也都加大了对考试作弊的打击力度,明确了“禁考”1到3年、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措施。立法趋于严厉,让不少人变得乐观,认为有了法律震慑,考试舞弊之风将得到有效纠治。
然而,“顶风舞弊”的规模和烈度,却令人深感忧虑。今年以来,在山东、辽宁、新疆等地,相继有一些性质恶劣的考试舞弊案曝光。仅这起案件中,警方便一次性查处了李某某、王某等5个考试舞弊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刑事拘留17人,涉案考生竟达600多名。以中国之大,推测其为“冰山”全部,显然过于理想。
一边是重典治理,一边是案件滋生,这种颇为矛盾的现象,凸显着严法在治理考试舞弊上的有限性。如警方所述,一旦李某某团伙舞弊成功,获利至少逾百万元,多个舞弊团伙敛财可达千万元之巨。“超级利润”的诱惑,让非法之徒有了践踏法律的动机,违法被查几率没能“水涨船高”,更是洞开“潘多拉之盒”的魔手。
不能忽视的还有,考卷印刷环节存在的漏洞——印刷点内部人员被许以重金,便能偷拍试卷,并将储存照片的TF卡绑在弹射器上,弹给印刷点外的接应人员;招募渠道的网络化——高校中“枪手”“替考”的小广告少了,但通过QQ群、微信群等新媒体,便能悄无声息地凑齐“作弊大军”;舞弊团伙全链条、产业化——考生、舞弊组织、培训机构、考务人员,环环相扣形成“利益同盟”,这些都增加了警方的侦破难度。
在这个世界上,没有静止不变的“猫鼠游戏”,人类与考试舞弊的千年较量,也说明这是一场彼此不断升级换代的较量。现实中,条文趋严不是唯一选项,更应在升级侦查技术、严格保密制度、完善信用体系、形成自律文化上多管齐下,为苦读学子送去公平公正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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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高考舞弊案已终审结案:90后主犯判刑3年
记者从辽宁省盘锦市中院获悉,轰动一时的盘锦高考舞弊案已终审结案,18名被告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其中1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缓刑不等的刑罚,另3人免予刑事处罚。
此案的主犯邓玉河出生于1990年,为盘锦下辖大洼县人。2013年10月,邓玉河与吴某(另案处理)共谋,2014年高考时向考生卖答案来获取暴利,并进行了分工。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负责联系作弊学生及购买高考作弊设备的学生家长。2014年高考前,邓玉河在网上以43万元的价格,先后购买110套作弊器设备,在刘某(另案处理)处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高考试题。同年6月7日,刘某在高考开始后30分钟内用QQ向邓玉河的QQ邮箱传递高考试题图片。邓玉河等人则商定了答题点、传题点、答题人及念高考答案的人,通过一套严密的舞弊网络传送答案。
经确认,2014年高考期间,邓玉河等卖出高考作弊设备及答案100余套,收取钱款158万余元,加上前期收取的设备款及定金150余万元,总计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法院认为,邓玉河等18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邓玉河系主犯,另17人系从犯。为此,判处邓玉河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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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高考(课程)今天拉开大幕,942万高考考生走入考场,接受“检阅”。然而,有媒体报道,就在今天上午,多名“枪手”在江西南昌一些高考点参加考试,引起一片哗然。
近年来,高考舞弊新闻层出不穷,各地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可不法者却防不胜防。有专家指出,相比舞弊行为获得的巨大利益,对舞弊者处罚过轻是主要原因。
高考作弊违法成本低
为了打击高考作弊现象,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保密局、武警部队及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采取四项措施,整肃考风考纪,其中包括集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四大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与此同时,各地教育部门也相继开展打击替考作弊专项行动。许多网友称,今年的高考堪称“史上最严”。那么,如此高压之下,高考作弊为何仍难以禁止?
据介绍,我国人才考核机制较单一,通过考试筛选人才成了惯例,这也导致作弊市场风生水起。而高考“一考定终身”的重要性,让其成为考试舞弊的重要场合。随着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投机分子们有了更多可乘之机。
“行为人通过舞弊,侥幸过关,获得某种意义上的成功。参与者看到有‘钱途’,权衡之后,选择了舞弊。”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梓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志学如此评价。在他看来,与参与舞弊双方获得的巨大利益相比,相关部门对考试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显然远远不够。而且实施处罚的主体多数是教育行政部门,带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机关很少介入,使得行为人、参与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有恃无恐。
2014年6月,媒体曝光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通许县发生高考替考舞弊案件。同年7月底,该案件相关处分见诸报端:河南开封杞县、通许县高考替考舞弊案件有关人员已被严肃处理,其中82人分别受到党政纪处分,充当牵线人的5名教师和职工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这一处理结果,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用“轻描淡写”进行了评价。在他看来,对于高考舞弊,我国并不是没有法律规定,屡禁不止原因就在于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致使处罚过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防范舞弊立法存缺陷
据了解,目前我国适用于考试作弊的立法,依照法律效力,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全国统考的试题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刑法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渎职罪等。保密法则对不同秘密的等级专门作了规定。行政法规有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第二类是教育部的行政规章。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等;第三类是地方性立法与制度,例如《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行为分类及其处理》以及湖南、内蒙古实施的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等。
熊丙奇认为,对于买卖考试试题双方,可以依照刑法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加以追究。对于参与作弊、故意实施...
【教育部】严查严惩高考舞弊 试卷答卷不得在考点过夜存放
教育部日前下发通知,部署2015年高考考务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试卷流转过程中始终实行双岗或多岗监督,试卷交接实现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的无缝化对接,任何情况下试卷和考生答卷不得在考点过夜存放。通知要求,要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考风考纪。
教育部日前下发通知,部署2015年高考考务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试卷流转过程中始终实行双岗或多岗监督,试卷交接实现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的无缝化对接,任何情况下试卷和考生答卷不得在考点过夜存放。
通知要求,要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考风考纪。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考前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对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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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隐形耳机
大小如米粒,外壳包裹着一圈米黄色的橡胶。耳机根部附带一根透明的细小鱼线,方便取出耳机。这种耳机利用低功率的无线电波,能近距离传输信息。隐蔽性好,将耳机塞入耳朵后,难以被察觉。
■针孔摄像机
外形极小,最先是藏在“腰带”或“背心”里。现有“纽扣针孔摄像头”,大小如一纽扣,可藏在衣服领口处。无线耳塞、电池线路更加精细化,能够通过转换器与手机连接,以手机作发射器将信息传回考场。
■作弊眼镜
作弊眼镜(眼镜蛇)2006年开始在网上叫卖,是由两副眼镜及无线接收器等组成,可以里应外合完成作弊。网上称戴上作弊眼镜之后,可看到正确的高考试题答案。
■口腔骨传导耳机
“骨传导”意思是通过骨骼来传递声波。因为从声带发出的振动通过头骨、上下颌骨传递到了自己的听觉神经,所以我们能够“听”到自己说话。微型口腔骨传导耳机就利用了这一原理,作弊者只要将其直接放入口中,用牙齿咬住,就能通过振动听到场外传来的答案。
■作弊笔
和一般圆珠笔无异,只是笔帽上多了一个按钮和一盏紫色小灯。用作弊笔写出的字,在自然光下,肉眼是看不到的。用笔帽上的紫光灯一照,字迹立刻现身。
■作弊橡皮
外形和普通橡皮擦一样,翻开一小块包装纸,能看到约2×1cm的黑白显示屏。进行相关设置,能每30秒就自动显示下一条信息。这种工具还可接收中英文、数字、特殊字符等。
...05-24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05-11
2013年05月11日01时 感谢您阅读由高考频道(https://www.liuxuequn.com/gaokao/)编辑、收集、整理的《内蒙古规定高考舞弊最高3年不得参加教育考试》资讯,高考资源网资讯来源于!
[导读]5月8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获悉,相比往年,《考生考试规则》有3项新规定和要求,高考舞弊者最高3年内一律不得参加任何教育考试。
5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获悉,为便于考生、家长和社会全面、准确知晓高考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区决定将往年的《考生考试须知》和《考生考试守则》整合为《考生考试规则》。相比往年,《考生考试规则》有3项新规定和要求。
一是禁止携带手机、手表,照相、摄像、扫描等电子设备以及金属饰品、涂改液、修正带、矿泉水、考试资料等参加考试。否则,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二是考试用中性笔、直尺、橡皮、文具袋由考点统一配发。考生进入考场,除2B铅笔、圆规、三角板、削笔刀等必需的考试物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均不准带入考场。三是从重惩处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使用无线电作弊、替考、恶意破坏考场秩序、威胁侮辱贿赂考试工作人员、强行撕毁试卷或任意将试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3年内一律不得参加任何教育考试。
另据了解,为考场环境的整洁美观和便于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物品的处置,全区将统一配发标识考生信息的非考试物品暂放袋,考生带入考场的所有非考试物品均须装入此袋并放置指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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