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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生章程已经公布,留学群高考网为大家提供2016年黑河学院招生章程已公布,更多高考招生信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黑河学院招生章程<?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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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学校名称:黑河学院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学院路1号
第 三 条 学校性质:黑龙江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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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黑河学院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经济合作区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负责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招生;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和招生政策;
5、负责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
6、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8、配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结构及就业率等为依据,克服盲目性和短期行为。
第九条 生源计划的制定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对等招生协议落实情况、上级总体平衡情况及考生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为依据。生源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寄(送)到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的120%调档(按各省、市要求而定)。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的报考人数,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当考生志愿相同时,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并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要求。
第十五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含数学分数)、相关科目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考生的报考专业以及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05月06日《2010年黑河学院招生章程》由留学群编辑转载,放心阅读,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黑河学院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教育科技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负责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招生;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和招生政策;
5、负责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
6、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8、配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结构及就业率等为依据,克服盲目性和短期行为。
第九条 生源计划的制定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对等招生协议落实情况、上级总体平衡情况及考生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为依据。生源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寄(送)到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的120%调档(按各省、市要求而定)。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的报考人数,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当考生志愿相同时,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并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要求。
第十五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含数学分数)、相关科目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考生的报考专业以及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
05月06日《2011年黑河学院招生章程》由留学群编辑转载,放心阅读,仅供参考!
黑河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黑河学院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教育科技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负责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招生;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7、配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结构及就业率等为依据,克服盲目性和短期行为。
第九条 生源计划的制定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对等招生协议落实情况、上级总体平衡情况及考生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为依据。生源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寄(送)到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的120%调档(按各省、市要求而定)。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的报考人数,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当考生志愿相同时,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并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要求。
第十五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含数学分数)、相关科目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考生的报考专业以及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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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黑河学院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教育科技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据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负责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招生;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7、配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进行监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以社会需求、学科专业结构及就业率等为依据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克服盲目性和短期性。
第九条 生源计划是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对等招生协议落实情况、上级总体平衡情况以及考生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为依据制定。生源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寄(送)到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的120%调档(按各省、市要求而定)。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的报考人数,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当考生志愿相同时,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并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要求。
第十五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相关专业科目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依据考生的报考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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