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2017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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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2017司考报名人员准考证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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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报名成功后,报名人员应在司法部规定时间内(9月1日至9月15日)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及打印准考证的,可在期限内到大庆市司法局司法考试科办理。

大庆2017司考报名对照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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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2017司考报名上传电子证件照片要求:

  报名人员参照报名通道里的《电子照片制作指南》对照片进行编辑,但不得对照片内容进行PS、拉伸、液化及修复等操作处理。电子证件照片标准为:

  ①本人三个月内正面、免冠、彩色(红、蓝、白底色)电子证件照片;

  ②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比例在1:1.52左右。照片必须清晰完整,显示双肩、双耳、双眉;

  ③应着正装,不得佩带首饰。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手机照、翻拍照;

  ④电子照片大小控制在40KB至100KB 之间。

  报名人员上传的本人电子证件照片将作为报名、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进入考场确认身份等唯一使用照片,并注意妥善保管。

  2.上传户口簿电子照片

  选择申请享受放宽地区政策的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上传户口簿照片为jpg格式,应当清晰完整,内容可辨认。

  司法行政机关对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照片进行审查确认。报名人员在电子照片上传后三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照片审查情况,司法行政机关也将向报名人员发送手机短信息,通知照片审查确认结果。未通过审查确认的,必须重新上传照片直至审查确认通过,拒不重新上传照片的,无法完成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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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大纲重要吗?

 

  本文“2017司考大纲重要吗?”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自从上周2017大纲出来以后,我们就第一时间为大家抛出了新旧大纲对比详细版。考试大纲是司法考试命题和指导考生备考的重要依据。看着周围的司考汪朋友都在紧张的做大纲复习准备工作,是不是感觉气氛突然就开始紧迫了呢?不要着急,让合合菌先告诉你大纲的重要性。

  01class司考大纲共有多少个考点?

  大纲一共近3000 个考点,5年考察过的仅有956个,其他67.45%的考点没考过。大纲中有72个最高频子考点,占司法考试25.12%的平均分值。5年只考过一次考点的仅有490个,占司法考试24.28%的平均分值。5年考过2-4的考点仅有393个,占司法考试50.59%的平均分值。前三卷平均每年涉及到403.6个考点。以上简单的数据分析告诉我们,司法考试考点的“多”,并不能完全展现在四张卷子中,换句话说出题人要把这600分中的每一分基本都出在刀刃上,那我们得出的结论就是讲义和真题足以覆盖四张卷子的考点!从讲义和真题中我们就能轻松越过360分的障碍,这一点毋庸置疑!因为讲义是加厚版的真题解析,真题是官方命题思路的真实再现!

  02class司考大纲在后期冲刺的决胜意义?在司考复习备考的冲刺阶段,考生可能感觉记忆的知识点太多,内容很庞杂,处于混沌状态。怎么办?特别是进入九月份以后,司考大纲变动的点,以及司考大纲新增的点,可以说就是今年司考的必考点!所以当你想找一份押题时,司考大纲的变动点,新增点就是你所要的押题点!

  03class司考大纲使用新姿态!大纲出版后,特别注意新大纲和旧大纲做比较,之前已经帮助大家做过新旧大纲对比的文章,这些变化点往往是高频考点。考生在自己理解大纲的基础上,还要认真研读大纲相对应的教材部分或法条,以便做到对大纲的准确把握。司考大纲的变动部分,就是今年司考要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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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二卷笔记:一审判决的种类

 

  本文“2017司考二卷笔记:一审判决的种类”,跟着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刑诉解释》176 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记忆点:两罪名、两无罪,部分清楚16岁;精神病、过时效,死亡裁判要记牢。

  两罪名——不改变罪名的有罪判决;改变罪名的有罪判决。

  两无罪——清楚的无罪;不清楚的无罪 16岁——16周岁

  精神病——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

  死亡——被告人死亡的

  裁判——裁定终止审理;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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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二卷知识点:二审后的处理方式

 

  本文“2017司考二卷知识点:二审后的处理方式”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记忆点:违法改

  违——维持

  法——发,发回重审

  改——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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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三卷考点知识: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留学群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司考三卷考点知识: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从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法律*教育网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是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 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综合性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民诉 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一是针对高级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作的批复,如《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 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这些司法解释是民事诉讼法条文的具体化,针对性强,经常适用。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不仅要把握法典中的条文,也要把握最 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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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目前我国民事行为分为:

  a.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b.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c.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d.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

  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三要素:

  ① 效果意思: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比如:获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所有权――合同的目的

  ② 目的意思: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目的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经常条款)、偶素(特别条款)

  ③ 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口头、书面、推定、默示

  注:效果意思与好意施惠①当事人之间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是否赋予对方请求权②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公平原则③结合交易习惯

  (二)意思表示可以分为:

  ● 对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对话方式(了解主义―――到达主义的变种)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 对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发出主义(悬赏广告)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做出主义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

  1、真意保留(单方) 2、虚伪表示(双方) 3、隐藏虚伪(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的含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成―――事实判断双方行为,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时成立;

  单方行为,又分为无相对人(如遗嘱),意思表示一旦完成就成立;

  有特定相对人(如解除合同),意思表示还需要到达相对人才成立;

  无特定相对人(如悬赏广告),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就成立,如登载在报纸上。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完成的意思表示获得了一个国家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价值判断3.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① 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② 成立在先,生效在后或者不生效: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二)附条件的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条件与期限条件的发生具有可能性;期限的到来具有确定性——所附条件是已经成就的视为未附条件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已经成就;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没有成就。

  2.条件的分类

  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失效条件)

  延缓条件(停止条件、暂停条件、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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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主体之自然人”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

  (1)胎儿与死者

  ①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

  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

  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

  ② 胎儿受到侵害,如果胎儿流产的,视为对母亲的伤害,死胎是不能要求赔偿的,而胎儿如果存活,但由于伤害导致畸形,则可以要求赔偿―――胎儿和婴儿的关系如同设立中的法人和成立后的法人(同一体说)

  ③ 出生时间:注意有先后顺序: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④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推定死亡,侵犯死者名誉的由近亲属按亲等顺序去维护(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没有的,则是其他近亲属)

  注意:⑴此时侵犯的不是死者的名誉权,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⑵起诉时近亲属应以自己的名义做原告,所获赔偿直接归属原告⑤ 并不是任何的人身权都随人的死去而丧失,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人身权就是例外。

  ⑥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特殊权利能力结婚年龄:男22周岁 女20岁。年满16周岁才能签劳动合同

  (3)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4)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不满10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A、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B、其他行为均无效;

  C、如果订立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5)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A、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有效;

  B、超出能力范围实施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但签订合伙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男孩买了钻戒送给小女孩——效力待定——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

  C、超出能力范围实施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

  注意:行为能力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无关

  2.自然人的住所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 所。 (3)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4)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

2017司考最后阶段:勤学多练

 

  本文“2017司考最后阶段:勤学多练”,跟着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考试复习备考的同学们现在已经进入了冲刺阶段了,在这个阶段,根据同学们的复习的反馈,发现有这样一种现象:同学们总喜欢听老师讲课,但又没有多少的时间用于消化吸收。

  司考知识要及时消化掉

  大家整天忙忙碌碌的,找寻老师,找寻录音,听录音,又有多少时间把老师讲的内容消化吸收?很多时候,听录音是因为自己不懂,用一个老师来引导下自己入门,这个是很必要的,但在现在这个阶段,要听音频,是选择性的听,哪些知识点,比如复议和诉讼的衔接关系,理解不了了可以下来听听,甚至是多个老师的音频比较着听听。当然,有些一些难以记忆的知识点也可以试着听听老师的音频,或许会有些记忆的窍门之类的。

  司考复习要回顾总结 勤学多练

  如果现在还整天忙忙碌碌的听录音,自己觉得自己很辛苦,其实是做了很多无用功。不如静下心来,认真的把之前的讲义、笔记、书籍上的内容消化、吸收、转换为自己的知识,当然,有同学可能觉得自己还有好多不懂,一方面,有些不懂的东西你可以选择性的听,反复理解下;另一方面,司法考试不要求你考400分,我们不可能方方面面,大大小小的知识点都要明白,司法考试是一门放弃的艺术。

  有一句话不知道我说的对不对,现在这个阶段,很多同学听录音,实际上是在偷懒,因为你不愿自己学习,因为你不想独立去面对这个考试,因为你想以此轻松便捷的方式来考过司考!这就错了!

  在司法考试复习进行到冲刺阶段是,在这个阶段建议学员们,目前的学习任务回顾总结,查缺补漏,勤学多练,一定要稳住身心踏实复习,相信大家可以取得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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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最后阶段备考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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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个司考过来人,我觉得后期复习,心态相当重要,拿现在最流行的话,就是不抛弃、不放弃,不管遇到什么困难,一定竭尽全力,司考拼得就是意志和体力,胜利永远属于那些坚持到最后的人。也许,若干年后,当你回忆起复习司考的过程,你会发现这是一次多么宝贵的人生历练。

  一、首先要说说卷四的准备

  第四卷题目类型是固定的,分为简答、案例分析和论述。首先看简单题如何准备,一般而言,司考简答题大部分都是热点问题,什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等,想在这些问题上获得高分,就需要大家关注一下国家在法治方面的政策,该记的记、该背的背,一般记住一些原则和概念就行啦,然后在答论述题的时候加上一些法言法语。案例分析题,现在难度似乎比以前要小些,以前就是给你个案例,然后就是让你对这个案例进行分析,现在是把问题分成小问题让你回答,难度自然有所降低,但是要在案例分析上拿到应得的分数就要注意啦,以下的基本步骤大家可以参考下:由于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因法设题”,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由此决定了所适用的法条,然后再去因法条而设计案情和题目。因此考生在做案例分析题时的指导思想就应当是“因题找法”。其基本步骤可以分为:

  1. 浏览所有的问题,揣摩命题思路。

  2. 确定本案例分析考查哪个部门法的内容。当然,有些综合性的案例也可能是以一个部门法的考点为主,个别问题涉及其他部门法的知识点。

  3. 详细分析案情。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例,可以将各种有法律意义的信息转化成图表形式,这样有利于我们理清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遗漏重要的答题线索。

  4. 确定考查的是该部门法中的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

  5. 根据“因题找法”的思路,迅速地在脑海中找到每个问题对应的法条。

  6. 统筹考虑全部案情和问题,在卷面上写下最终答案。最后说说论述题,论述题是大头,大家都喜欢在上面长篇大论,论述题只有经过长期的法学思维训练和知识积累,才能取得比较满意的成绩,所以笔者也没有什么“灵丹妙药”,在此只是给大家提个醒,防止因为忽略了一些次要因素而失分。

  首先,论述要注意层次性、逻辑性,详略得当,否则阅卷人很难清楚地了解你的答题思路;

  其次,作答时尽量用法言法语,不要写得过于通俗化、口语化,这样容易使阅卷人认为该考生缺乏基本的法学素养;

  再次,文字要工整,阅卷人在阅读了成千上万份试卷后容易精神疲惫,如果你字迹潦草的话,阅卷人是不会仔细辨认你所写内容的,相反如果字迹工整,就会赢得阅卷人心理上的认可;

  最后,应注意文字书写速度,在保证工整的前提下提高文字书写速度,往年有很多考生就是因为答题速度过慢而无法答完试卷,令人扼腕。顺便说一下,一个临时抱佛脚可以快速提高论述题的方法,大家如果仔细研究真题的话,就会发现司考论述的命题特点,一般用的理论无非都是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法,所以最好能把这些法的基本原则、概念能背下来,尤其是行政法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其他法不是很好出论述题),例如信赖保护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把这些原则的大概意思记下来,然后到考场上出现了论述题,就可以用上述理论往里面套,因为肚子里面已经有一些货(背下的东西),然后再加上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