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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CPA税法考试备考经验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CPA税法考试备考经验”,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我在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中,一次性通过全部5科,其中《财务与会计》:84分,《税收相关法律》:84分,《税收代理实务》:75分,《税法2》:112分,《税法1》:126分。有不少的考友给我发短信,要我讲一讲自己是如何安排学习时间和如何调配学习科目的秩序的。其实我的成绩是很普通的,还谈不上可以教大家如何学习。只是感觉如果发一个贴子可以让其他的考生一起参与对注册税务师考试学习方法的讨论,这一点的意义可能会比较大的,所以,在这里,我就先将自己的一些学习体会贴出来,希望大家多提宝贵的意见,也算是抛砖引玉吧!

  我是在2003年1月底拿到注册税务师的考试教材的,当时,离原定的考试时间大概只有4个半月时间(当然,后来因为非典推迟了考试),时间还是比较紧的。我首先制定了一个学习时间进度表:

  第1阶段,2月1日——2月28日,先将这五本教材通读一遍,让自己先在大脑中形成这么一个影响:这本书包含了那几个主要的内容,我重点要攻的是哪些内容,我的比较弱的项目是哪些,弱的项目是否是重点,如果是,我会多花些时间,如果不是,那能拿几分算几分。

  第2阶段,3月1日——4月30日,这一段时间那可是黄金时间,同学们应该一切以考试为重,在这段,我们必须将我们在第一阶段确定的重点内容全部拿下,不得有半点的松懈,我的时间安排是这样的:早上5.00起床 5.00-6.00 《税收相关法律》 6.05-7.00《税收代理实务》 中午我们单位12.00-14.00休息,那么我在12.00-13.00会作个午休,13.00-14.00用来学习《财务与会计》 晚上19.30-21.00学习《税法1》 21.05-22.30学习《税法2》。我为什么这样安排,当时,我是这样考虑的:早上起床时,记忆力最好,所以我将《税收相关法律》这一科需要记忆的比较多的课程安排在第1位,《税务代理实务》考试题型中有简答题等一些需要背诵的内容,所以我也放在早上学习,同时,昨天晚上学习的《税法1》和《税法2》的一些相关内容也可能会在第2天的《税收代理实务》中再次学习到。《财务与会计》因为我当时刚考完会计中级职称考试,所以只安排了中午一个小时,从一名已经通过了这科考试的考生的角度来看,我和大多的考生都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轻视《会计》。其实,从这几年的注册税务师考试通过率来说,《财务会计》通过率一直是比较低的。所以我在这里,一定要告诉2004年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一定要认真学习,迎考《财务与会计》,考生要把它与《税收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一起列为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三大重点。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你应该达到的学习程度是:如果给你7天时间复习,然后让你参加考试,你应该可以达到考试及格线了。

  第3个阶段:5月1日——5月31日,只有4个字:题海战术。这一阶段我基本上是用在练习习题上了,我购买了中国税务出版社的《习题集》,而且用了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课程的辅导书。时间安排可以参照第2阶段的安排,适当调整。我认为:虽然沉入题海不可取,但是如果你没有针对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特点多做习题,那么你是无法完成考试的,因为《税法1》《税法2》《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的考题一...

2016CPA考试《税法》重点知识点及例案例分析

 

  2016CPA考试《税法》重点知识点及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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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1)在我国无住所;

  (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案例】某在我国无住所的外籍人员2013年5月3日来华工作,2014年9月30日结束工作离华,则该外籍人员是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这是因为该外籍人员在2013年和2014年两个纳税年度中都未在华居住满365日,则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中有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工作期间的具体规定:P318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2)个人入离境当日及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判定。

  知识点:投资所得

  (1)股息

  股息即为公司所作的利润分配,股息支付不仅包括每年股东会议所决定的利润分配,也包括其他货币或具有货币价值的收益分配,如红股、红利、清算收入以及变相利润分配。股息还包括缔约国按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调整为股息的“利息”。

  核心考点: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这一规定为股息的来源国保留了征税权。但是,这种征税权受到限制。即来源国仅能就股息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

  (2)利息

  “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核心考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利息来源国对利息也有征税的权利,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设定了...

2016CPA考试《税法》考点精选

 

  2016CPA考试《税法》考点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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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消费税的税目

  消费税税目及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烟

  子目: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卷烟生产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及酒精

  子目: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 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含美容、修饰类化状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金基、银基、铂金、钻石、钻石饰品等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其他与金基、银基、铂金、钻无关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子目: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润滑油6.航空煤油7.燃料油

  复习注意事项: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含汽车、摩托车轮胎;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通用轮胎;不含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八)小汽车

  子目: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九)摩托车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一)高档手表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十二)游艇

  本税目只涉及符合长度、材质、用途等项标准的...

2016CPA考试《税法》高频考点

 

 2016CPA考试《税法》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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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认定标准一般规定

  1.销售规模的金额标准

  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归纳】

  无资格、新业务――500万标准;

  无资格、老业务――50万元、80万元标准;

  有资格(老业务)、新业务――不需重新认定;

  无资格、兼有新老业务――分别计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2.年销售额的范围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3.核算标准

  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即: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例外规定

  1.不能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选择认定――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特别提示】选择认定规则与第二章原认定规则有差异。

  【选择认定规则的差异辨析】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执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2.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执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其他相同规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

2016CPA考试《税法》精选讲义:契税法

 

 2016CPA考试《税法》精选讲义: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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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税对象

  契税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五种具体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者应向国家缴纳出让金,以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现值(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

  (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

  ②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6)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税收优惠

  重点关注以下几项: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3.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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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CPA《税法》精选讲义:税法适用原则

 

  2016CPA《税法》精选讲义:税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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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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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CPA《税法》精选考点讲义

 

 2016CPA《税法》精选考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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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国际重复征税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时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类型

产生原因

征税主体

纳税人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