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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考各科目复习资料汇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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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报道:昨天,教育部公布了《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2009年颁布的考务规定相比,在机密等级上有了显著调整,将评分细则、答卷都列入了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过去的规定是“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新规定进行调整:“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在启封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另外更多的内容也有了保密等级:“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按照规定要求,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渠道发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经省级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记者周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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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今年我参加了五六次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考试,从来没有这么低过。”日前,广东省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成绩公布后,不少考生质疑:机器阅卷的准确性和阅卷之后的统分情况有误差。对此,广东省人事考试局表示,公务员考试的试题和标准答案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布(据6月14日《南方日报》)。
网友邓子庆:数万大军刚从公务员考试(下称公考)战场下来,本想检验一下战绩如何,无奈战场被打扫得一尘不染——试卷、草稿纸等全被回收,答案也成了秘密。这不免令人生疑:号称公平、公开、公正的公考,标准答案咋就成了国家秘密呢?高考(微博)尚有复查考分程序,公考为何就不能设置相关复查机制?
诚然,“玻璃房子里面的竞争”是人们对公务员考试的形象比喻,但公考不仅仅是报名、考试这两个环节组成的,后面的试题、答案公布等也都该放进玻璃房子里——既然大家光明正大地参加考试,为何就不能光明正大地拿一份参考答案来获知自己的考试结果呢?
进而言之,公考要真正公开透明,试题和答案就不该成为主考方手中的秘密。考生交钱参加考试,便有权知道自己所做试题是对是错或该得多少分,主考方没有理由与考生玩躲猫猫,否则只会引起更多猜疑——万一确实存在人为操作失误,修正的机会也没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个“你觉得应该公布公考试题及答案吗?”的权威调查中,75%以上的人选择了“应该公布”。显然,大部分人希望公考试题和参考答案也能透明化。主考部门如果觉得不该公布,就该拿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便应顺应民意,早日令公务员考试彻底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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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要点:罪名”,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注意】 不要为罪名所蒙蔽,罪名的个数并不等于犯罪构成的个数。选择性罪名,表面上有数个罪名,实际上仅指一个犯罪构成。
1)选择性罪名之内不数罪并罚,如不存在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并罚,只定走私、运输毒品罪;
2)被捕后如实交代选择性罪名中的其他内容的,不成立自首;如因为拐卖妇女被捕, 如实交代拐卖儿童行为的;
3)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出现事实认识错误,依照客观事实定罪;如欲盗枪支,实得弹 药的。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 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 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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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公务员网为您整理“2017国家公务员行测常识之刑法常见罪名”,希望大家喜欢!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3.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4.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6.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7.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8.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
9.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0.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为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4.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5.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16.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过失犯罪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犯罪
18.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
突破公务员行测掌握好复习方法就不是什么难事啦,跟着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之刑法常见罪名”吧。希望能帮到您。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3.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4.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6.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7.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8.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
9.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0.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为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4.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5.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16.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罪名”,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罪名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注意】 不要为罪名所蒙蔽,罪名的个数并不等于犯罪构成的个数。选择性罪名,表面上有数个罪名,实际上仅指一个犯罪构成。
1)选择性罪名之内不数罪并罚,如不存在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并罚,只定走私、运输毒品罪;
2)被捕后如实交代选择性罪名中的其他内容的,不成立自首;如因为拐卖妇女被捕, 如实交代拐卖儿童行为的;
3)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出现事实认识错误,依照客观事实定罪;如欲盗枪支,实得弹 药的。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 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 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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