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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二卷笔记:一审判决的种类

 

  本文“2017司考二卷笔记:一审判决的种类”,跟着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刑诉解释》176 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记忆点:两罪名、两无罪,部分清楚16岁;精神病、过时效,死亡裁判要记牢。

  两罪名——不改变罪名的有罪判决;改变罪名的有罪判决。

  两无罪——清楚的无罪;不清楚的无罪 16岁——16周岁

  精神病——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

  死亡——被告人死亡的

  裁判——裁定终止审理;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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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一审判决 陈世峰获刑20年

 

  12月20日下午,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杀一案于东京地方裁判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一起和留学群小编了解下。转载自澎湃新闻。

  两年间,三个年轻人在东京相遇、结识,未料到成为一场致命邂逅。

  江歌

  百度百科搜索“江歌”,弹出一行字:1992年-2016年11月3日。

  江歌遇害时,只有24岁,还没有谈过一场恋爱。

  高二那年,江歌喜欢一个男生,说要去追他。江秋莲觉得不妥,说:“哪有女孩子去追男孩子的?”“怎么没有?我就要去!”等到下周放假回家,江秋莲问她:“追了吗?怎么追的?”她说,拉着一个女同学,跑到那男生面前,直接说:“我喜欢你。”

  这段青涩告白没有下文。后来老师找江秋莲谈话,说江歌跟谁走得很近,“(早恋)要扼杀在摇篮里”。江秋莲一听笑了,叫老师放心,“他俩就是好哥们”。她把这件事告诉江歌,江歌很高兴,“因为我理解她”。

  江歌去日本后,江秋莲曾听她提过有男生追求她,她拒绝了。江歌不止一次在微博上表达过对爱情的向往,但她认为要先拥有独立自由的生活,“才能拥有不被世俗打败的爱情”。

  在母亲、邻居、老师眼中,江歌是个努力上进的孩子。她对未来有很多明确的计划。她想第一份工作去中小型公司上班,能学到更多东西,积累经验,将来有机会自己创业。她想在东京买房,接母亲过去一起生活。她想去环游世界,去西藏,去诞生《哈利波特》的英国,去“天空之境”玻利维亚。

  到日本两个月后,江歌找到兼职,开始攒旅行基金,第一天往存钱罐里投1元,第二天投2元,第三天投3元,以此递增,大约攒到2022年的时候,就可以启程了。江秋莲让她到时找个男朋友陪她去。

  江歌萌生环游世界的想法是受高老头(江歌对他的昵称)的影响。高老头是她大学的日语老师,常带一顶小帽,留着胡髭,长得像林子祥。江歌听他讲环球旅行的见闻,“感觉这老头真洋气帅死了!”他教了江歌一年,便回了国。江歌和他约定,去了日本一定去看他。

  除高老头外,江歌还有一位关系很好的老师,高中班主任梁启友,每年春节都去他家拜年。江歌遇害对他打击巨大,很长一段时间走不出来,经常整宿失眠,后“躲到了千里之外的菏泽”,在农村支教。

  梁启友是江歌的英语老师,但其实江歌的英语并不好,高考只考了30多分。江秋莲觉得掌握一门外语在当今社会很重要,便让她在高考后的暑假报班学日语,因为江歌爱看动漫,有兴趣基础。

  江秋莲说,江歌英语成绩差与漂泊童年有一定关系。那些年,她忙于生计,居无定所,只能将江歌寄托在农村外婆家上学,5年级才转到县城读书。在村小没学过英语,转学后跟不上,扼杀了兴趣,有了心理阴影,后来怎么也学不好。

  从外婆家搬出来的那天晚上,江歌睡不着,江秋莲又累又困,便给她一张报纸让她剪。第二天醒来,看到一被窝碎碎的剪纸。

  江歌遇害后,她回想此事,心痛不已。“她从小就是这么安静听话的孩子,我宁愿她不要这么懂事,她要是自私一点多好,她要是自私一点,她就不会收留刘鑫,也不会被陈世峰杀害了。”

  陈世峰

  2010年夏天,江歌在青岛参加高考的同时,刘鑫也在同一个城市考上泰山学院日语专业,而陈世峰已是厦门华侨大学华文学院的学生。

  彼时,陈世峰刚结束大一学期,在放暑假,他...

合同判决书

09-23

标签: 合同书 判决书

 

  不同种类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样,用人单位是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确定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万不要错过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www.liuxuequn.com/hetongfanben/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原告谭xx,女,195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忠县忠州镇xx路x巷x号10-1,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56xxxxxxxx。

  被告张x,男,1955年x月x日,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55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谭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xx,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忠县xx镇xx村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68xxxxxxxx。

组织高考作弊案一审判决:主犯获刑1年并处罚金

 

  留学群高考网为大家提供组织高考作弊案一审判决:主犯获刑1年并处罚金,更多高考信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组织高考作弊案一审判决:主犯获刑1年并处罚金

  4月9日,七里河区法院对王晓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主犯王晓、张新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赵照等5名从犯分别获缓刑,并分别处罚1000元。

  事件:异想天开组织高考作弊

  2016年6月6日晚,王晓、张新、李都、赵照为提高考试成绩,经预谋后,决定共同组织2016年高考考试作弊。四人商议,首先由张新负责建立组织考试作弊的QQ群,四人均加入该QQ群,李都担任QQ群群主,王晓、赵照担任QQ群管理员。后又商定,在2016年高考考试期间,趁监考老师不注意,由王晓使用手机拍摄试卷上传至QQ群中,同时王晓还负责找到其同学小魏、小马、小陈(在逃)加入该QQ群做出试题答案,并将答案上传至QQ群中供大家抄袭。

  2016年6月7日下午,全国高考数学考试进行期间,王晓趁监考老师不注意,使用预先带入考场的手机拍摄数学试卷后上传至该QQ群中,由小魏、小马、小陈等人将答案做出后上传至QQ群中供大家抄袭。2016年6月7日晚,因李都提出其所在考场监考较严,手机无法带入,王晓、张新、李都经商议后,将王晓弟弟王伟叫来,共同商议6月8日考试作弊事宜。

  2016年6月8日上午考试进行期间,按照商议分工,李都将试题答案做出后,写在卫生纸上,并扔出考场,王伟提前混入考点,将纸条捡到后,按照纸条上答案编辑上传至QQ群。2016年6月8日上午考试结束后,公安部门通过网络监测发现了该团伙在QQ群中传递高考答案的行为,及时将王晓抓获。

  判决:主犯获刑1年并处罚金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张新、赵照、李都、小魏、小马、王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王晓、张新在共同犯罪中系组织者,纠集他人建立QQ群,并唆使他人为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照、李都、小魏、小马、王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晓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赵照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小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小马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相关链接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众所周知,考试作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之前的刑法对此没有规定,仅能对此类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制裁力度太小,远远达不到应有的威慑效果。新法出台后,对此类行为就上升到刑法调整范畴,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因此,该案的判处对净化考试环境,提升个人诚信度,树立良好社会风气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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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判决书

08-19

标签: 合同

 

  合同如今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无论做什么,我们都得有合同意识。所以我们需要懂得一些必备的合同知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信息请参考www.liuxuequn.com 合同网。(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买卖合同判决书(一)

  嘉 兴 市 秀 洲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嘉秀商初字第333号

  原告:申达亿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市场商城×区×号。

  法定代表人: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代:嘉创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达亿公司诉被告嘉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瑞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沈××及其委托代理人葛××、被告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达亿公司起诉称:2006年6月至10月间,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提供了共计3159米、价值33801.3元的纬向鹿皮绒布料。2008年10月20日,被告经对账确认了上述款项并出具对账单一份。但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付

  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801.3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嘉创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诉讼的事实不存在,原、被告之间没有发生过业务关系,被告没有收到过律师催告函,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

  证据一,财务对账单一份(原件),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系由被告单位当时做财务(后来到仓库做进出)的王××出具给原告。用以证明2006年6月至10月间,原告向被告供货三次,总计金额为33801.3元,并记载了数量、单价、规格等。

  被告质证认为,该证据没有对账单名称、欠款单位名称、只是电脑的打印件,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业务往来的事实。上面手写的字应是诉讼以后写上去的。王××不是财务人员,是被告仓库里做后勤的。

  证据二,催讨函资料一组,用以证明原告在2008年10月及2010年10月先后两次向被告催讨相应的货款。

  被告质证认为,被告并未收到律师函,上面也没有邮局的盖章,不能说明原告的催讨事实。

  经审查,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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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判决书

09-23

标签: 合同书 判决书

 

  不同种类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样,用人单位是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确定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万不要错过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www.liuxuequn.com/hetongfanben/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如何认识无效合同?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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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征收期成会费没有法律依据”,预计将引发大规模返还诉讼请求

02-05

 韩国留学网hanguo.liuxuequn.com编译《一审判决“征收期成会费没有法律依据”,预计将引发大规模返还诉讼请求》02月05日报道。

1月27日,随着首尔市中央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中宣告“征收期成会费没有法律依据”,全韩国52所国·公立大学的学生们很可能会接连提起要求学校返还期成会费的诉讼活动。预计目前将有195万余名在校生和毕业生可能对在2002年以后缴纳的期成会费提起返还诉讼。

1月29日,从法院和教育部等部门了解到,若要得到期成会费,需要对各大学进行起诉并获得胜诉。但非正当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民法有效期为10年。因此2002年以后至今缴纳期成会费的195万余名大学生和毕业生可以提起诉讼。自1999年起,私立大学废除了期成会费制度,然而80%左右国·公立大学一直要求学生缴纳期成会费。以首尔大学为例,去年每名学生缴纳的期成会费达550万韩元,占到学费的87.6%。如果每年交550万韩元期成会费的首尔大学毕业生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在学期间(一般四年制)交付的所有期成会费,并取得胜诉,每人将得到返还金2200万韩元。以此来假设195万名学生都提起诉讼,则校方须返还的期成会费金额将超过10万亿韩元。



然而,能否全额返还将取决于二审和三审的判决,因为不能排除一审判决有被推翻的可能。首尔市中央地方法院公报审判官金炳澈解释说:“如果按一审判决结果来处理,确实应该全额返还。”但他同时还说:“如果在二审中,证实各大学将期成会费不是用于职工开支,而是用在了合法的授课费用上,那么结果如何将尚不可知。”部分人士提出忧虑称:“如果最终判决要求期成会费全额返还,那么各个国立和公立大学无疑将会陷入财政危机。”但金审判官对此表示:“期成会费和学校财政是两码事”,“需要返还会费的是各大学的期成会。”

◇国立·公立大学无法同意该判决=全韩国的26所国立·公立大学(四年制)将于2月2日召开国立·公立大学校长协议会,对期成会费问题进行集中探讨。会长金润受(全南大学校长)说:“(期成会费返还判决)是让人震惊的消息。”并强调称:“对于改善期成会费的问题,应对之前政府的财政支援方案进行探讨”。全韩国的200余所四年制大学联合会——韩国大学教育协议会对此也表示同样的困惑。事务总长黄大俊说:“因国立大学的财政受到政府预算的限制,因此一直以来都是通过提高期成会费来充当大学财政收入”,“政府一直对此默许,其责任更大。”一位国立大学教授说:“不落实财政支援,放任大学通过提高期成会费来提高学费的是教科部”,“问题在于政府的错误制度,全部由大学来承担,不免有些冤枉。”

但是,教育科学技术部的立场是,期成会费返还问题应由国立·公立大学承担责任。大学先进化官员具资闻(音)说:“自1989年起,期成会费的经营就已交给大学自行处理,此次判决指出了大学管理方面的错误。”

尹石万(音)•蔡尹京(音) 记者 | 2012.01.30 09:33...

民事判决书范文

 

  什么是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有什么作用?民事判决书的格式是什么?民事判决书怎么写?下面是留学群整理的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民事判决书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民事判决书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

  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