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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4
考生们想知道民事责任讲了哪些知识点?留学群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民事责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1.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
(1)恢复受害人的权利
(2)补偿权利人的损失
3.种类
(1)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
4.两者区别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5.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
1)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特殊侵权行为
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②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③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应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1)返还财产的三种情况
1)因不当得利所获得的财产
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而应当返还的财产
3)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仅适合于违约责任)
(1)种类物:修理、重作、更换
(2)特定物:修理、重作
7.赔偿损失
(1)违约责任:赔偿额应相当于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侵权责任: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8.支付违约金(仅适合于违约责任)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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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以下资讯由留学群一级建造师考试网整理而出: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历年考点分布之第二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通过对历年考试情况的分析,本章在历年考试试卷中所占分值大致为:单项选择题1分左右,多项选择题6分左右。
本章所涉及的重点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和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考试试题分布相对集中。
考生应注意掌握本章的重点内容。下面列表说明历年考试的考点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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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整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分布第一章”,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具体考点吧。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本章在历年考试试卷中所占分值大致为:单项选择题11分左右,多项选择题10分左右。
本章为本书的重点章节,所涉及的内容较多,考试试题分布在各知识点中。考生必须全面掌握本章的内容。下面列表说明历年考试的考点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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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熟悉2016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合同履行的主体”考点吗?留学群一级建造师频道为了考生能多熟悉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整理如下,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一级建造师考点级考试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合同履行主体
合同履行的主体
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者除外。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
举例:某承包人委托某进出口代理商进口成套设备,该代理商依约以自己名义与境外设备供应商订立进口合同,该合同双方约定该供应商将设备运至项目现场,接受人为该承包人。本例即属于上述“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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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熟悉2016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考点吗?留学群一级建造师频道为了考生能多熟悉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整理如下,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一级建造师考点级考试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以上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严禁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查看汇总: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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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熟悉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违约责任相关规定”考点吗?留学群一级建造师频道为了考生能多熟悉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整理如下,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一级建造师考点级考试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违约责任相关规定
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以明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也即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对方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上述两种违约行为是发生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价款或报酬是以给付货币形式履行的债务,民法上称之为金钱债务。对于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一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即继续履行;二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逾期利息。例如,工程承包合同中,拖欠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的违约责任。
3)当事人违反质量约定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点、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在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务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5)当事人违约承担责任的赔偿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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