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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建造师个人执业注册发生重大变革!
取消“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或变更注册在同一单位执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注销或变更,注销后满一年方可办理重新注册”的规定。
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则上不变更执业单位”的规定。
持有“三类人员”证书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须到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三类人员”证书变更或注销注册。
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且其执业资格信息已导入全国建造师注册系统的二级建造师申请入闽注册,申报人在网上办理系统登记省外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信息后,按省内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人员申报注册,本人无需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除二级注册建造师外,凡涉及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等需要在注册证书上打印注册信息的注册业务,使用带有注册证书信息和主管部门印章的新版注册证书防伪贴,新版注册证书防伪贴由网上办理系统生成防伪信息用于查验真伪。申报人领取新版防伪贴后自行粘贴在注册证书相应页面,无需提交注册证书。
办理建造师单位更名的,由省厅审批通过后,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由省厅打印。
文件原文:
关于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的通知
闽建许[2017]7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17〕44号)及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的意见》(闽效综〔2017〕5号)要求,为进一步简化优化个人执业注册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以“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为目标,增强群众和企业办事的便利性和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服务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11号部令)精神,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含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出省变更注册无需向省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省厅不再出具出省注册意见。
(二)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的,无需提交失效的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申请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的,无需提交失效的注册证书;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污损补办的,无需提交遗失声明的报纸或污损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相关注册业务办理完成后由我厅统一发布公告作废...
留学群为你带来[注册建造师管理新规:所有项目需要建造师执业], 《注册建造师管理新规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注册建造师管理新规:所有项目需要建造师执业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进行了修订。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有7章49条。根据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建造师,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在“注册”章节中,规定明确,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申请初始注册时,建造师要具备“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等条件。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工程建设单位的人员,通过聘用单位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也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主管部门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规定同时明确,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有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及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等10条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注册建造师有聘用单位破产、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等7种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在“执业”章节中,规定明确,注册建造师要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在“法律责任”章节中,规定明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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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面临改革,那么具体改革又有什么新内容呢?详情请看留学群一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详解:注册建造师改革的8项修订内容”,希望大家都能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点!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国注册建造师队伍已近200万,而且每年报考建造师的热情还很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下发的“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的内容做了具体说明,现整理给大家。
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07年原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以下简称153号令),对于强化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注册建造师执业制度的发展,出现了虚假注册、执业责任难落实、继续教育工学矛盾突出等问题,现有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注册建造师管理的需要。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将原由本级审批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主体、许可程序、监管主体方面进行调整,因此非常有必要对153号令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保留了153号令的基本构架和内容,重点做了如下修改: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将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一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等事项,交由省级注册管理部门负责,由其组织审查、办理公示、公告等事项。
为保证全国数据共享,规定要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造师的注册情况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适应实际情况,调整注册有效期,调整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数量要求,取消执业印章。
考虑到工程建设实际,将注册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5年;为避免注册建造师盲目增加专业,规定一个建造师只能同时申请注册两个专业。
鉴于建造执业印章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较少,拟取消执业印章;同时,针对建造师挂靠问题,规定“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2次。”
(三)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调整注册建造师的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范围。
注册建造师从建立之初的80余万人,已经发展至170余万人,基本能够满足现有工程建设的需要,且部分地区已经规定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因此改变原来大中型项目必须由建造师担任的要求,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四)调整了个人申报资格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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