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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发布
为进一步完善复核制度,加强对自律管理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上交所日前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
《办法》对现有复核制度的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复核事项范围,为更多的自律管理对象提供权利救济途径,进一步规范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工作。将现有复核事项中的对会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开谴责决定扩展到对所有自律管理对象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同时将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等较为严重的纪律处分决定也纳入复核范围。由此,将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上市类自律管理决定和绝大多数纪律处分决定纳入了复核范围。二是完善复核审议程序,提升复核决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和申请复核的便利性。为了提高复核意见的代表性和复核决定的权威性,将每次参加复核会议的委员人数由5名扩大至7名,以便在更多广泛的委员意见基础上形成复核决定;为了规范程序,明确了各类事项的复核期限及复核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为了便利自律管理对象提出申请,规定复核申请书提交途径及复核工作小组联系方式在上交所网站公布等。
复核制度是证券交易所依自律管理对象的申请、对已作出的相关自律管理决定进行审核的一项内部救济制度。根据《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的相关规定,上交所于2007年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并成立了主要由外部专家组成的复核委员会,履行复核事项的审核职责,在上市公司退市实践中发挥了权利救济的作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此次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作出修改,并由暂行规定转化为正式规定,形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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