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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个税改革方案:年收入12万非高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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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全国居民收入增长放缓,城镇和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降至5.7%和6.5%,两者均低于GDP6.7%的增速。在经济增长放缓的大背景下,居民收入增长放缓不可避免,如何提高居民收入?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从多个层面布局居民增收,包括七类重点人群激励计划等。其中,关于个税改革原则性的表述遭到误读引起公众关注,财政部专家回应称,国际和我国均没有法律确定的标准,税法上也从未界定过高收入标准,有关媒体报道中所称“年所得12万元是高收入者”或“对年薪12万元的纳税人要加税”的说法是一种推演和误传。

  10月21日,国务院一旨在激发群体活力,重点在增加重点群体收入的文件,部分内容牵涉到个税改革,一句“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很快在公众舆论引发热议,被解读为“高收入人群要加税”,进而又引申为“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要加税”。

  实际情况如何呢?“年收入12万元以上”,这一标准源自2005年个税法修订时,以此为界限试点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旨在为后续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铺平道路。

  财政部、国税总局相关权威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当时12万元标准的确定,主要从如何方便征管、把控住重点人群、减轻征管成本、不给中低收入者增加负担的角度来考虑,在当时12万元也并不是高低收入划分标准。

  现实中,税务机关加强高收入群体征管,主要针对那些持有公司大量股权、从事房地产、矿产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高收入群体。工薪阶层,即便是年收入超过12万元者,由于公司代扣代缴税收充分,也不存在通过加强征管补税的空间。

  财政部相关专家表示,由于税务机关不掌握高收入群体实际收入状况,信息不对称,有大量现金交易,存在偷逃漏税的现象,加强该群体税收征管,主要针对资本利得和财产性收入,演艺界和金融保险业部分人群。至于有媒体报道个税改革分三步走,相关权威专家表示,个税要朝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向进行改革,未来要逐步增加扣除额,引入赡养、教育、房贷利息等费用扣除。个税改革只能根据现实条件一步步走,成熟一步推一步,“三步走”属于空穴来风。

  何谓高收入人群?

  “年入12万者要加税”的传闻,立马在坊间炸开了锅。

  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重点为营造激励奋发向上的公平环境,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各类社会群体依靠自身努力和智慧,创造社会财富,共享发展红利。

  在“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一节,提到要“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经部分媒体转载解读,变成“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

  财政部相关专家表示,国务院该文件重点在于培养中等收入阶层,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涉及到税收政...

2016年个税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将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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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特别提出要推进个税改革,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发挥收入调节功能。这本来是给大家发放了一个提高收入的红包,但是却被有的媒体给误读了。

  有媒体报道,在目前我国的收入结构中,按照有关部门个税改革的设想,年收入12万元的就可以成为高收入群体,这一标准引起了较大的舆论争议。在网上,几乎是压倒性的意见认为,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年收入12万元很难称得上是高收入。

  其实,究竟什么样的水平是“高收入”,很难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年收入12万元是否属于高收入,与前几年一直争论不休的个税起征点一样,并不是最重要的。大家更应该关注的是,国务院《实施意见》中提出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将成为我国未来个税征收的重要方向。这无疑值得高度肯定,但要让这个目标真正落地,还需要推进一系列的配套改革。

  目前,我国的个税征收基本上是通过在企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的环节设置事前扣除的关卡来完成,这虽然减轻了税务部门的税收成本,但与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的多元化收入途径已经不相适应,而能够通过多元化途径得到收入的往往又是高收入者,这部分人的收入渠道难以设立事前扣税的关卡,而成为了灰色收入。几年前的报告显示,我国的灰色收入每年在6万亿元以上,约占GDP的12%,很显然,由此产生的个税流失是一个惊人的数字。

  因此,个税改革要与货币流通体制的改革结合在一起推进,特别是要强化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减少现金流通。只有每一笔大额资金流通都有迹可循,让灰色收入成为阳光收入,也就是国务院《实施意见》提出的“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个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同时多位专家强调,未来的个税改革要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缩小收入差距,从而减轻中低层群众纳税负担。

  关于这个话题,全国政协委员、会计审计专家、财政部内控委员会委员张连起做出了分析点评:

  张连起: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中提到要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目前有些媒体的相关报道对个人所得税改革有一定程度的误读,有很多媒体认为现在规定的年收入十二万作为了高收入的基准。

  我个人认为,的确未来要对个人所得分层,究竟什么是中等收入、什么是中低收入,什么是高收入,但目前还不能成定论。目前对个人所得进行分层,规范非正规收入,原来有一个词叫“灰色收入”,现在可能用“非正规收入”,也就是更多的现金收入,因为我们现在的收入组成中有很多是不转账的,是现金的等等,原来的监管或者征税对这方面的覆盖可能存在着一些不足。

  这份文件的意思主要是要对收入分层,对中低收入者要促进平稳增长,对高收入要有一个规范和调节。但是各地情况不同,我相信未来也会根据所在的城市或者生活水平等等,各地可...

2016个税改革方案最新消息:高收入者将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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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增长态势。前三季度,消费贡献率达到71%,同比提高13.3%。专家认为,第四季度重点应当放在激活消费动能方面,采取包括个税改革、消费税改革等税收调节政策,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专家认为,目前来看,消费对经济增长起到了“牵引器”的作用。但问题是,消费能否持续充满了变数。当前经济增速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在以工薪阶层成为最主要的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缴纳主体的情形下,容易对消费产生“挤出效应”。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为防止消费滑坡,个人所得税完全可以在适当提高起征点的前提下,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缩小收入差距,从而减轻中低层群众纳税负担,推进消费扩大和升级,稳定经济增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谭云明认为,我国个税税制目前还很不完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由中低收入者缴纳,导致其没有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从而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限制了其消费能力。而改革得最终目标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照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偶然所得进行分类征税,在确定合理的免征额后,对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按揭贷款利息等支出进行税前抵扣。

  另外,谭云明表示,推动消费税改革也可以促进消费升级。

  “消费税涉及群体更加广泛,下一步应当逐步降低税率,调整税目,减少征收范围,将一些生活必需品逐步从消费税税目中剔除,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消费升级减轻负担。”谭云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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