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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司法考试制度对比

 

  中外司法考试制度对比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广大考生整理分享论国家司法考试国籍取得,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预祝2016司法考试考生们能有一个好的成绩。

  世界各国由于历史传统及国情的差异司法考试制度也各不相同。按照法律体系的特点划分,世界各国的法律模式可分两大类,即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横向一体化司法考试模式。严格地说,大陆法系国家有所谓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法律职业考试,实质上是律师资格考试。

  美国没有全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的授予和管理主要是各州的事。各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考试一般在2月和7月以闭卷形式进行,每次考试两天,第一天是综合法律考试,形式为选择判断题,第二天为本州法律考试,形式一般为问答和案例分析题。很多州都比较重视对业务技能的测试,从业技能测试要求应试者在考试中把自己当成真正的律师,去证明其对法规及其从业技能的精通程度。大多数考生都能在第一次考试中通过,第一次没通过的,在第二次考试中一般也就通过了。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州律师协会要对申请人的精神状况和道德品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即由州最高法院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即可执业。有相应执业经验的优秀律师才可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实际上没有差别,只是工作方式和服务对象不同。

  英国虽然也是有律师考试而无法官或检察官的考试,但与美国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它将考试分为第一次考试(基础法学阶段)和第二次考试(职业适合性阶段)两个阶段,第一次考试也适用于欲充当事务律师者,在大学取得法学学位的可以免除。第二次考试则是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英国的法官共分七类,除作为非职业法官的治安法官外,其他六类法官基本上都来源于律师,且不同等级的法官有不同律师资历的要求。英国的检察官也主要来源于律师,而且只能在治安法院出庭,在刑事法院出庭和支持控诉则必须聘请大律师进行。

  在英美这些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在法律职业内部,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三者之间是一个可以互相流动的结构。这种流动性是英美国家实行的法律职业一元化的最重要表现。

  相对于判例法国家,成文法系国家的司法考试在分别选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些国家采取的是法律职业资格的一体化考试方式,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从相同的司法考试中产生,而且都必须通过两次司法考试,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即取得司法任职资格,可以选择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公证人的职业道路。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欧洲的法国、德国和亚洲的日本。

  法、德两国,采取的是法律职业资格的一体化考试方式,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从相同的司法考试中产生,而且都必须通过两次司法考试,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即取得司法任职资格,可以选择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公证人的职业道路。 例:德国《德意志法官法》第五条规定:出任法官的资格是,在大学学习法律专业,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参加职业研修,修完职业预备期,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充任检察官、律师以及高级公务员也需要具备与充任法官相同的条件。

  日本称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士(律师)为“法曹三者”,法曹三者形成了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化。日本的国家司法考试也分为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在资格上没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在学校教育法规定的大学修完并取得学士学位者可免除第一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