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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抽逃出资”,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与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相似(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限制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甚至按照规定将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主要区别在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而不能直接将出资财产从公司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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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辅导讲义:会计基本假设”,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辅导讲义:会计基本假设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说(自然人除外),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比如合伙制企业,不是法律主体,但却是会计主体。再比如,编制合并报表时,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编制整个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此时,母公司是一个会计主体,子公司也是一个会计主体,母子公司合在一起组成的集团也是一个会计主体。至于企业集团是不是法律主体并不重要。分厂、车间、班组、基金可以会计主体,但不是法律主体。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三、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编制月报、季报、年报的依据。而且由于会计分期,才产生了权责发生制,收入和费用才能相配比。
四、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其他计量单位,如劳动量计量、实物量计量都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由此,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财务报告,财务信息主要是指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非财务信息主要是定性方面的说明,是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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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辅导讲义:可转换公司债券”,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辅导讲义: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以此来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份,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即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认利息费用,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确认“应付债券——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差额作为“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份,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即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认利息费用,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确认“应付债券——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差额作为“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科目,按其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如用现金支付不可转换股票的部分,还应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知识点相关练习】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
B.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
C.按债券面值计量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
D.按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
【答案】ABD
【解析】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将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后的金额确认为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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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辅导讲义:委托代销”,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辅导讲义:委托代销
委托代销
一、委托代销方式
1.收取手续费方式(不可自行定价)
收入确认时点——收到代销清单时
2.视同买断方式(可自行定价)
(1)受托方无论是否卖出、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相当于直接销售,符合条件确认收入;
(2)受托方将来可退回未售出商品、或者出现亏损时可要求委托方弥补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会计处理
1.收取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 | 受托方 | |
发出商品 | 借: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商品 | 借:受托代销商品/代理业务资产 |
受托方实际销售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 | ①借:应收账款 | ①借:银行存款 |
结算货款和手续费 | ①借:销售费用 | 借:应付账款 |
2.视同买断第二种情况(非包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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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辅导讲义:固定资产的核算
固定资产的核算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与长期投资类似的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也有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为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一般采用双分录的形式。
(一)固定资产的取得
事业单位取得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相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
1.购入固定资产未扣留质量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银行存款【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1)事业单位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2)如取得固定资产全款发票的,应当同时按照构成资产成本的全部支出金额
借:事业支出等科目
贷: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支付金额】
其他应付款【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
长期应付款【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扣留期超过1年】
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3)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同时按照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支出金额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借: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
贷:长期应付款【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
非流动资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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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辅导讲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辅导讲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P100)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例如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其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1)数量:2个以上
(2)资格
①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评估
①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②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和生产经营场所。
5.办理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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