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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案例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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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案例题(4)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10日组成,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的股本。1996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增资发行1000万元股本。1998年为增加实力,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两次,并于8月1日正式合并,并办理了工商登记。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年度会议。董事会成员为15人,本人出席会议的5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日程包括:(1)决定公司投资方案;(2)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4)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以上各事项均经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请指出该公司的上述活动有无与《公司法》不符之处。如有不符之处,请说明原因。

  [案例题答案]

  该公司上述活动中,存在着以下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之处:

  (1)《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不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30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22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8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6.7%。

  (2)《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应与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该公司1996年1月8日增发新股,与上次发行间隔时间不足1年。

  (3)《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告发出时间及公告次数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该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满90日进行合并的工商登记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4)《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甲的委托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

  (5)《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6)议事日程事项中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7)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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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案例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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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案例题(3)

 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199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0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0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月10日,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股东会会议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食堂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5)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案例题答案]

  (1)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或因为华昌公司由四个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华昌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3)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5)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亲属)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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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案例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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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案例题(2)

  1999年1月,甲、乙、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撒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C提供担保。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但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均表示愿意受让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2001年12月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合伙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E公司的到期债务,E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25万元,但所欠债务达4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2)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4)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

  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该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7)债权人D公司能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什么?

  (8)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

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案例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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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案例题(1)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7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题答案]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