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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转瞬即逝,新的一轮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来临,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备考,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
2.中止、中断和延长
【高频考点】代理
1.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得代理,应由本人实施。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2.无权代理表现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
3.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拥有代理权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高频考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1、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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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抽逃出资”,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与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相似(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限制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甚至按照规定将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主要区别在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而不能直接将出资财产从公司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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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未尽出资义务”包括(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两种情况。
(一)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
1.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经依法评估
(1)先评估,后认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事后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如补正,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2)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补足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与公司董事、...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发起人的责任”,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的责任
(一)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责任
1.对认股人的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对筹办阶段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责任
(1)外部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内部的责任
①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②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二)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1.外部责任
(1)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内部责任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三)筹办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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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要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们,留学群为大家提供“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群里很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
单项选择题
1、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唯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D
多项选择题
1、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01-09
要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们,留学群为你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股东诉讼”,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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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复习:个人储蓄存款
个人储蓄存款
1.定期储蓄存款
(1)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2.活期储蓄存款
(1)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2)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3.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2014年单选题)
(1)查询、冻结和扣划
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2)查询和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3)查询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
【解释】(1)中国证监会:查询和冻结;(2)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查询。
【例题·单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采取扣划措施的是( )。
A、检察机关
B、税务机关
C、公安机关
D、审计机关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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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小编为大家带来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专项练习题库(2),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专项练习题库(2)
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题,每小题2分,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关于收入的确认说法正确的有( )。
A.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投资方取得投资收益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金收入,按照实际收取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参考答案: B,D
系统解析: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收入总额。选项A,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选项C,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
A.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C.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D.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参考答案: A,C,D
系统解析: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选项ACD均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B的正确说法应该是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有( )。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B.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D.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参考答案: A,B,C,D
系统解析: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赠与的撤销。以上四个选项均属于赠与撤销的情形。
4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有( )。
A.发行债券
B.分配利润
C.申请破产
D.减少注册资本
参考答案: A,B,C,D
系统解析: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益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5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
A.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B.向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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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复习:技术合同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五章:技术合同
1.委托开发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相关链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方合作研发一项新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未约定该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新技术研发成功后,乙、丙提出申请专利,甲不同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专利申请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丙不得去申请专利
B.甲应当把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丙
C.乙、丙可以去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后,归乙、丙共同享有
D.乙、丙可以去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后,归甲、乙、丙共同享有
【答案】A
【例题·多选题】甲、乙合作开发完成一项发明,但双方未就专利申请权相关事项作任何约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对该项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乙共有
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
C.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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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小编为大家带来2017中级《经济法》知识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祝大家都能考出一个好成绩!
2017中级《经济法》知识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五章: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练习题:多项选择题【例题·多选题】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部分贷款,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银行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2009年)
A.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B.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对乙公司罚款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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