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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统计师考试10月份开始,考生们在这一段时间中既要加强知识点方面的记忆,也要把握好自己的心态,以轻松的姿态面对考试。留学群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难点:统计行政处分”,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第二节 统计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其中主管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统计行政处分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在整个统计法律责任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可以适用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做出了规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主体、违法行为各类、具体的处分措施及处分案件的查处机制等均做出了专门规定。
一、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作了规定。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可给予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十四类:
(一)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以及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二)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对拒绝、抵制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以及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三)领导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包括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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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统计师考试10月份开始,考生们在这一段时间中既要加强知识点方面的记忆,也要把握好自己的心态,以轻松的姿态面对考试。留学群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中级统计师2016《统计实务》难点:统计行政处罚”,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第九章
第一节统计行政处罚
一、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它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计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体的统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权限,对行为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只能由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法定程序给予统计行政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均不具有此权力。
二是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即统计行政处罚的做出是以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三是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四是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二、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设定并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影响被处罚者的权益,应当采取法定原则。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在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受统计法律规范规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不受处罚。
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在我国,行政处罚权是一项特定的行政权力,只有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3.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如果不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统计行政处罚是违法的、无效的。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所谓公正,就其词义来说,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所谓公开,就是不加隐蔽。公正原则,就是指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查明统计违法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给予什么统计行政处罚,要以统计法为准绳,与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公开原则,是指做出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要让全体人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统计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也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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