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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云南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云南省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首次职称改革时建立的,分为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两个职称系列,中学教师最高职称为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小学教师最高职称只到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存在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衔接不够的问题,不利于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和积极性的发挥。
云南省已完成“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等相关准备工作,先已全面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并将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首次评聘,初步实现制度入轨;自2017年转入常态化评聘。
改革步骤: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四步走”
云南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将于2016年底前完成首次评聘,初步实现制度入轨,具体步骤为
6月底前完成资格过渡
8月底前完成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的评审和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的申报推荐工作
10月底前完成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
2017年全省转入常态化评聘
改革内容: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是3个方面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称系列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合并为一个职称系列,即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职称档次依次设置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正高级教师(正高)5个级别。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按照突出师德素养、教育教学业绩的导向要求,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和论文的倾向。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业内评价机制。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作用
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通过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学教师增加了正高级职称档次,小学(幼儿园)教师增加了副高级、正高级两个职称档次,从制度上打通了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拓展了职业发展空间,将有利于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师育人的积极性。
促进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
通过改革,实现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统一,让广大中小学教师能够感受到在中小学任教与高校任教有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大大增强了中小学教师岗位,特别是小学教师岗位的吸引力,为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从而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作出了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对县以下中小学教师在学历、论文等方面予以倾斜,将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岗位的吸引力,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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