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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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10-22

 

  每当我看见一起起的交通事故,我就感到非常害怕,这让我想起在我身上发生的故事。

  去年暑假,我去华英上补习班。放学的时候,妈妈骑电车驮我回家,路过一个十字路口,那里一直闪着黄灯。当时妈妈只想着快点过马路,而对面一辆灰色的汽车也想快点开过去,结果,“砰”的一声,我被汽车撞到了旁边的马路上,把我的膝盖磕破了,而妈妈的腿被压在了汽车下面。撞我们的叔叔把车向后倒了一下,大家一起拔,才把妈妈的腿拽出来。我走过去,看到妈妈的腿上那一条条红色的血丝,就吓得大哭起来。

  一会儿,爸爸赶来了,和叔叔去交通大队处理事故了。叔叔的女儿陪我们去医院检查,大夫说:“只是皮外伤,没什么大碍。”但是,妈妈走路还是一瘸一拐的,非常疼。后来,我们为了不受感染,又去打针,又去拿药。没过几天,妈妈的腿肿得像馒头一样,不能下床走路,也不能干活,只能静静地躺在床上养着,每天还得喷药,三个多月才彻底好利索。

通过这次交通事故,让我深深地感受到,骑车、开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宁等三分,不抢一秒”。让我们珍惜生命吧!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交通事故的无责方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哦。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交通事故的无责方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杨某驾车正常行驶时被刘某撞上,其车辆受到损伤。交警认定刘某对这起事故负全责,杨某无责任。可是,刘某无能力赔付杨某。不得已,杨某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但遭到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近日,记者了解到,大兴区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某32万元修理费。

  基本案情

  今年4月,家住大兴区黄村的杨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外出办事。途中,他被突然并线且高速行驶的刘某驾车追尾,双方车辆均受损害。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此前,杨某已经为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这次事故正好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为快速修复车辆,杨某将自己的小轿车送至修理厂修理,支出修理费32万元。当杨某要求刘某支付这些费用时,刘某声称其无钱支付。于是,杨某将刘某,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大兴区法院,要求判决其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

  大兴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某2000元,判决刘某赔偿修理费31.8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而刘某未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刘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

  法院判决

  眼看着自己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杨某心里十分着急。思来想去,他认为,自己的车辆也缴纳了保险,缴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车辆安全。既然自己的车辆被他人撞伤且不能获得赔偿,那么,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于是,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被对方拒绝。无奈,他将自己的保险公司诉至大兴区法院,要求其在机动车损失险项下赔偿修车费31.8万元。

  在法院庭审中,杨某提出,其已经穷尽了对责任方刘某索要赔偿款的手段,但责任方至今不能履行全部的赔偿责任,所以,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具有合同依据。

  杨某还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赔偿,其愿意将代位求偿的权利让与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责任方刘某追偿。

  针对杨某的诉求,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杨某为无责方。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在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杨某应向全责方刘某主张索赔,保险公司不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大兴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受损,被保险人作为无责方,在拿不到全责方的赔偿款的情况下,能否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对此,法院认为,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当然有权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

2017司法考试案例:交通事故,没有接触就不承担责任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案例:交通事故,没有接触就不承担责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案例:交通事故,没有接触就不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27日,石某驾驶电瓶车与宋某驾驶小型轿车同向行驶至一个十字路口时,宋某驾车右转弯。两车即将相撞时,石某急刹车,导致其连人带车跌倒。石某打电话报案后,交警来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未发现两车有碰撞的痕迹。交警部门以“双方车辆无碰撞痕迹,无直接证据证实事故发生成因”为由对事故责任未认定。

  石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6875.9元。宋某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5年5月,石某向法院起诉宋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宋某辩称其所驾车辆与石某没有接触,未发生直接碰撞,石某倒地受伤,与其驾驶轿车行为没有任何关联,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石某则认为,虽然宋某驾驶轿车与电瓶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但宋某在未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情况下右转弯,导致石某采取紧急刹车致受伤,故宋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石某与被告宋某均未注意保持安全的行车距离,未能确保安全通行,双方的共同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应由被告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石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电瓶车修理费125元,但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后期治疗费6000元,因该费用尚未产生,数额不确定,故不予支持。原告可于后续治疗费产生后再行起诉。因宋某的轿车购买了保险,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1399.9元,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故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

  故法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石某经济损失11399.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首先,“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在道路交通运行中,机动车对周围的非机动车、行人已经形成高度的危险状态,驾驶机动车的一方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大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此事故中,原、被告双方的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没有违章行为,但并不代表没有过失。原、被告驾驶的都是具有机动性能的交通工具,在驾驶中,均应当谨慎小心,善尽注意义务。

  再次,公安部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然而本案中,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并没有认定。这种情况下,可以充分运用“优者危险负担”理论来解决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

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以下是留学群编辑为您整理的交通事故怎么赔偿,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留学群(www.liuxuequn.com)查看。

  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金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交给法院判决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方请求多少就能得到相应的赔偿,而是根据法定赔偿标准计算所得。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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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救护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救护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案情】

  2017年5月18日晚六时许,救护中心司机王某载乘救护人员两人及待救治患者李某前往医院途中路遇红灯,为争取抢救时间,王某拉响警报闯红灯,与绿灯正常行驶的吴某所驾轿车发生碰撞。轿车前部撞击救护车右后轮,救护车侧翻,王某及同车两名救护人员受伤,患者李某因外力碰撞导致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未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王某驾驶救护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吴某、同车两名救护人员及患者李某均无违法行为。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调解协议,遂成诉。

  【分歧】

  本案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救护中心与吴某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王某驾驶救护车虽在执行紧急任务,但遇红灯时,未有明确警示且未能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吴某虽系正常行驶,但遇有救护车通行的路口未能主动让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因王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救护中心和吴某应共同承担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救护中心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救护中心救护车违章强行闯红灯且未鸣报警器、闪警灯;吴某无任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救护中心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救护车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不受信号灯的限制;吴某驾车没有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致使轿车前轮撞击救护车右后轮,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王某未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闯红灯的行为违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可以看出,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的确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但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本案救护中心王某驾驶救护车强闯红灯,主观上疏忽大意,客观上未能确保安全且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行为违法,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只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选择性要求,至于王某在闯红灯时没有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法律并没有苛求,王某没有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行为不违法。

  2.吴某正常绿灯行驶因“未让行”而存有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里的“应当让行”其实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执行社会公共管理和救护职责的特殊车辆以道路优先权,在道路交通参与过程中,即便按交通信号灯正常行驶的车辆没有任何违法违章行为,路遇上述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时,也要让行。本案救护车在即将通过路口之时,吴某轿车前轮撞击在救护车的后轮,足以说明吴某存在明显的“未让行”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

最新的交通事故和解协议

  《最新的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留学群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www.liuxuequn.com/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交通事故和解书 交通事故协议书的内容,以及《最新的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事故时间________________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

  A 姓名_____________ 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交通方式_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

交通事故检讨书

08-31

标签: 检讨书范文

 

  检讨书是一种常用的日常应用文,怎么写检讨书呢?检讨书的格式分为标题、称谓、正文和落款,内容包括出错问题、产生原因、改正措施或今后的打算。下面是留学群整理的检讨书范文,仅供参考。

  下午3:45,因车间班组换班,例行到车间抽测助磨剂流量。抽测完毕后到码头查看灰船打灰进度,正好遇见周师傅开车到后面仓库。因前些日子刚拿到驾照,出于对驾驶汽车的好奇,就央求周师傅把车借我开一开。周师傅看我已经拿到驾照,便答应只从后面开到前面停车场。在进前门时,遇到左拐盲区,撞倒一开摩托车驾驶员,所幸人身暂无伤处,摩托车的几处塑料挡板被撞坏。

  首先,我要向公司领导和同志们道一声:“对不起!”是我辜负了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和重托,没有始终将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给单位和个人都造成了损失和伤害,在此,我必须向公司领导和同志们作出深刻检讨,必须永远牢记这次血的教训。我诚恳接受处领导对我的任何处罚。

  对这次事故,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导致这次事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公车私用,擅自行动。我没有时刻牢记公司的车辆管理制度,自己把握不住自己的行为,不向领导报告,擅自动车,做出了公车私用的举动。

  二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差。认为自己刚拿到驾照,开车平稳,这种认识使自己产生了麻痹思想,安全制度规定流于形式,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真正在心中留下深刻的烙印,为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埋下了祸根。

  三是思想懈怠。没有考虑到左侧也可能会有情况发生,看着前面路况良好,便急于寻找停车位。这次事故事,对前方公司门口即将出现的左拐车辆,没有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没有采取妥善、有效的措施,一时的侥幸心理、疏忽大意终于酿成了大祸。

  今后,我将认真吸取这次深刻教训,务必做到以下:

  1、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所有隐患都消灭在萌芽状态,尽最大努力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2、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踏踏实实工作,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尽可能弥补自己给单位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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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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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男 汉族 岁 省 县 乡 村人。

  女 汉族 岁 省 县 乡 村人。

  200 年 月 日,乙方 、 、 人乘坐甲方

  县 公司的 号大客车,大客车在 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详情见 公交认字(200 )第 号)造成乙方 人不同程度受伤,现乙方根据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起索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 于200 年 月 日住院至200 年 月 日出院,住院 天,共花去医疗费: 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 = 元,伙食补助费 ×15= 元,误工费:出院后按 个月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