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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备考知识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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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备考知识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知识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向法院起诉。

  2.仲裁协议对法院的约束力

  法院知道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受理。

  3.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机构不得对超出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受理和仲裁(即不能超裁)。

  4.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开庭后不能提,提了也继续审)。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作出裁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定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4个中级法院均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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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诉讼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诉讼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

  2014年6月23日,原告安阳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发包人)将其开发的位于安阳市某小区约30万㎡的工程,承包给被告。2015年5月,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原告借款260万元给被告,被告应尽快办理相关的开工手续。之后,原告向对方依约交付了260万元借款,但被告最终未能进场施工,双方因此发生争议。2016年9月,原告就涉案合同诉至法院,在法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被告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以该案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请求中止仲裁程序,随后某仲裁委员会决定对案件中止审理。被告于2017年1月以双方已经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分歧】

  本案中,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约定仲裁和选择诉讼的意思表示并存时,在一方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该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若该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具备约定仲裁条款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则应当尊重当事人仲裁合意,该仲裁协议宜认定为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充分考虑意思自治

  仲裁协议的基础源于契约理论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协议的签订,表示双方当事人自愿形成选择仲裁作为纠纷处理方式的合意。仲裁协议形成的时间不会影响到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认定。首先,法律并未限定仲裁协议的形成时间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其次,本案的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为争议处理方式,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再次,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又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更加明确其选择将仲裁作为纠纷处理方式的意思表示,即选择排除诉讼方式。法院审理此种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效率价值在程序选择中不可忽视

  公正与效率都是仲裁制度的基本价值。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排除诉讼方式,仲裁的简便快捷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当事人启动诉讼和另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时,法院在严格审查仲裁协议,排除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后,应裁定仲裁协议有效。本案中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启动仲裁程序。这样认定不仅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在公正的基础上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

  3.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以鼓励仲裁为导向

  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是极有意义也颇具价值的现实选择。一方面,支持仲裁、鼓励仲裁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大趋势,我国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坚持尽量从宽、鼓励仲裁的导向,以便充分实现当...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2010/三/43)

1、对当事人的效力— 约束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法院的效力— 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

3、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授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2010/三/84)

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及程序: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除外。

3、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

《仲裁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4、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

《仲裁法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法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2007/三/89)

1、《仲裁法解释》第8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上述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仲裁法解释》第9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