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企业所得税栏目,提供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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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只剩下一个月的时间,为了加快备考复习的进度,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初级经济师2020财政税收备考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初级经济师2020财政税收备考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一)税前扣除基本原则 | 1.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2.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3.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4.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
(二)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 【提示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提示2】广宣费超过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不可)。 | 1.工资、薪金: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补充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 3.利息; 4.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 5.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部分; 6.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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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付出努力才能收获成功,考生应该抓紧最后的时间,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点知识: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点知识: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提示】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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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备考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式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预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四)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货币单位
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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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在做什么,事先的准备能决定事情的成败,为了做好备考复习,下面由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知识:企业所得税”,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知识: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税率
一般情况: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特殊情况: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5.征收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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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来看看吧,希望能对你的考试有所帮助,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
考点频率:★★★★
难度:难
题型:选择、判断、不定项
一、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 不征税收入 |
①国债利息收入 | ①财政拨款; |
二、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项目 | 具体规定 |
减、免税所得 |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例题·单选题】
甲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甲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
A.1.8万元 B.4.5万元
C....
留学群为您带来“7月1日启用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主要变化”,供您参考!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希望给您带来帮助!祝您顺利通过考试!
7月1日启用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二)优化报表结构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三)完善填报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原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填报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精简填报内容、全面落实政策、优化申报体验”的原则。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等申报表进行大幅精简、合并和优化,减少数据项超过65%。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表单结构、设计标准,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留学群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及时关注小编的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新旧企业所得税的过渡期安排
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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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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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即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税率的50%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即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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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37、38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额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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