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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西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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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西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已经开始

  广大会计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会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一、 采集对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采集时间

  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31日

  三、采集方式

  会计人员登陆会计之星网站,进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专区,或手机微信关注公众号“山西省会计之星”点击“行业信息”菜单中的“信息采集”进行信息填报。

  四、采集内容

  包括: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单位及岗位等信息。

  五、其他事项

  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集中采集结束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纳入各级会计管理部门的日常会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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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通知

  

​2019扬州市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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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扬州市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会〔2019〕19号)要求,现就扬州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工作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信息采集原则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工作单位性质、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选择市直进行采集,其他单位(包括部、省、市属企业)选择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也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

  3.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原则上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也可在户口所在地采集。

  三、信息采集时间和流程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自2019年4月30日开始。

  具体流程:1.会计人员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实名认证、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2.所属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采集。3.后续变更,首次采集审核通过后,如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由本人登录系统自行修改后,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生效。

  具体操作流程可在系统首页界面下载操作手册查看。

  四、工作要求

  会计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通过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采集的信息,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使用,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和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广泛宣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必要性和相关工作要求,确保符合信息采集范围的人员知晓并及时准确进行信息采集。严把审核确认关,对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反馈并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

  五、咨询电话

  会计人员如有疑问,请按所属地区进行咨询。

  市直:87314781;广陵区:87341291;邗江区:87862273;开发区:87962163;江都区:86551910;仪征市:83435396;高邮市:84613375;宝应县:8823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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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静宁县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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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加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开展全县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全面掌握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甘肃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甘财会〔2019〕15号)精神,静宁县财政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为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完整性,此次信息采集从2019年4月17日开始,至7月30日结束,持续4个月时间。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对象为:静宁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会计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其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对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将有效推动建立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促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二是将进一步推进面向管理会计的信息系统建设,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实现会计与业务活动的有机融合,推动管理会计功能的有效发挥;三是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与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人员诚信管理等工作的有机结合,对加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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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2019保定市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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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保定市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系统,更好服务会计人员,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冀财会〔2019〕1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对象

  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按以下原则选择地区进行信息采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工作单位级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即:市直单位选择市直进行采集,其他单位选择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中直、省直驻保各单位选择单位驻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

  三、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为2019年4月15日至6月15日。集中采集结束后,会计人员可对个人信息变化进行更新;新增会计人员可继续注册登录填报个人信息。

  四、采集流程

  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需会计人员到现场办理。具体流程为:

  (一)会计人员登录 “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注册登录、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二)所属财政会计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五、信息采集准备材料

  (一)个人近期白底电子版证件照(尺寸像素295*413,格式为jpg/jpeg,大于10KB,小于20KB);

  (二)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 小于200KB);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 小于200KB);

  (四)专业技术资格(最高)证书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 小于200KB);

  (五)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扫描件或照片(需单...

2019广州市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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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广州市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2019年第11号)、《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粤财会〔2019〕28号)要求,现将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须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

  (一)我市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不含中央和省直在穗单位、驻穗部队)所在区进行信息采集。

  (二)我市在校学生在学籍所在区进行信息采集。

  (三)我市待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区或居住地所在区进行信息采集。

  三、信息采集时间

  (一)集中采集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

  (二)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会计人员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新增会计人员可登录系统注册填报个人信息。

  四、信息采集网址

  登录信息采集网址为http://kj.gdczt.gov.cn/。或登录广州市财政局官网“会计服务-更多服务”栏目,点击“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会计人员登录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广州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指引》(附件)。

  五、信息采集要求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请会计人员重视信息采集工作并务必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将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等工作。

  六、各区财政局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发动宣传,扩大知悉范围。密切跟踪本地区采集情况,做好政策指导和答疑服务工作。

  (二)各区财政局可登录“广东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后台管理系统)查询信息采集相关情况及进行相关操作。信息采集过程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会计处)反映。

  附件:广州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指引.pdf

2019年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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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省财政厅已完成了山东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现就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山东省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指从事下列具体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2019年4月20日至6月30日。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

  会计人员应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省财政厅将对连续3年个人信息(包括继续教育)未更新的人员进行清理。

  三、采集方式和流程

  信息采集采用会计人员网上填报本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和财政部门网上审核确认的方式。

  (一)会计人员登陆山东省财政厅网站(http://czt.shandong.gov.cn/),点击右下角“山东会计管理”专题页面,“进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根据说明和提示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

  (二)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人员登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管理端,根据申报人员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网上审核。

  (三)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化原则,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没有工作单位或尚未参加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持证人员自主决定在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采集信息。

  四、其他要求

  (一)信息采集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旨在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等工作提供信息检索和核查,实现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和继续教育等“零跑腿”服务。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宣传,让广大会计人员充分了解信息采集的重要性,确保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和分析会计队伍现状,制定有针对性工作措施,不断提高为会计人员服务的水平和...

2019年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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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会〔2019〕19号

  各设区市及常熟、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

  为加强全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序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体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按以下原则选择地区进行信息采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工作单位性质、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选择省直进行采集,其他单位(包括部、省属企业)选择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也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

  3.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原则上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也可在户口所在地采集。

  三、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会计从业信息、专业技术资格等。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性别、国家(地区)、民族、政治面貌(其中部分信息由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

  2.学历学位包括会计人员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信息,含:最高学历、最高学历证书号、最高学位、最高学位证书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

  3.会计从业信息包括,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珠算等级、是否注册会计师、是否税务师、是否资产评估师;在校生填写学校所在地;会计在岗人员填写工作单位全称、工作单位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单位经济类型、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行政职务、工作单位电话、工作单位地址。

  4.专业技术资格...

2019年辛集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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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及河北省财政厅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对象

  辛集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按以下原则选择地区进行信息采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工作单位级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即:省直和市直单位选择省直和所在市直进行采集,其他单位选择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

  三、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为2019年4月15日至6月15日。集中采集结束后,会计人员根据个人信息变化,对信息进行更新;新增会计人员可继续注册登录填报个人信息。

  四、采集流程

  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无需会计人员到现场办理。具体流程为:

  (一)会计人员登录 “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http://rygl.hebcz.cn/)进行注册登录、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二)所属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采集。

  五、准备材料

  (一)个人近期白底电子版证件照(尺寸像素295*413,格式为jpg/jpeg,大于10KB,小于20KB);

  (二)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 小于200KB);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 小于200KB);

  (四)专业技术资格(最高)证书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 小于200KB);

  (五)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扫描件或照片(需单位盖章,格式为jpg/jpeg, 小于200KB,可从系统中下载);

  (六)在校学生证明扫描件或照...

2019年本溪地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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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地区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省财政厅对原辽宁省财政会计事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建立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现就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人员范围

  1.在本溪行政区域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虽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3.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时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拟报考当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方式、流程及信息采集时间,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号)文件精神执行;

  请符合上述信息采集的人员,自行登录辽宁会计网官方网站(http://czt.ln.gov.cn/lnkjwsy/)-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按照网页上《辽宁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本溪市财政局会计科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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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号)要求,现就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人员范围

  (一)在营口地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化原则,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工作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地区的,遵循工作单位优先原则,即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在校学生在学籍所在地采集信息,毕业后转至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二)虽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三)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时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会计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信息采集时间

  信息采集工作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至2019年6月15日结束。逾期未采集后果自负。

  三、信息采集方式和流程

  信息采集采用会计人员网上填报本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和财政部门网上审核确认的方式。

  (一)会计人员需登录辽宁会计网官方网站-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按照网页上《辽宁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二)新登记会计人员,使用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登录系统,进行身份注册、设置密码、填写基本信息、打印自动生成的基本信息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基本信息表、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学历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已在原辽宁省财政会计事务系统中登记的会计人员,使用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直接登录系统,设置密码、进行信息更新和确认。

  四、注意事项

  (一)提交信息5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查询审核状态。

  (二)请符合信息采集范围的人员务必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和更新有关信息,以免影响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正高级)会计资格评审、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人才选拔、就业等。

  五、办公地点、咨询电话

  营口市财政局会计科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10号

  电话:0417-2838764

  盖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地址:盖州市府路党校5楼501房间

  电话:0417-7800894

  大石桥财政局会计科

  地址:大石桥市哈大路二高街二号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