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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谢旭人
2012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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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
08-14
201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经进行到一半了,全国各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也在相继拉开序幕,留学群为您提供2013全国会计从业考试资讯,为了方便您的查询,请随时关注本网站更新动态!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长沙市的省直、中央在湘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辖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必须一次性通过。
财政部门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自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属地财政部门领取会计...
08-10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全国的热度正在逐渐升高,随着会计行业越来越吃香,社会的发展趋势,会计已经在各大考试中占一席之地,留学群为您提供全国最热门的会计考试资讯,第一手的资讯让您在考试之前抓住考试的先机!
新《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施行
将再次提升我省的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2012年12月10日,国家财政部颁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73号令有效贯彻实施,按照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于2013年6月13日制定印发了《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吉财会[2013]382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在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了重大变化,进一步规范了会计管理行为,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会计人员,使我省的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更上层楼。
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一)取消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政策。今后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会计基础,财经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三门考试科目的考试。鉴于目前珠算在经济领域的逐步减少,我省只对年满50周岁以上的考生允许选择珠算考试的政策,且珠算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二)完善从业考试入场校验及成绩公布模式。自今年的第三季度从业考试开始,全省启用国家题库,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从业资格考试的监管力度,将逐步在全省各考点实行现场照相及考生电子签到制度,提升考场监控力度和考生入场速度;同时为了考生能尽快查阅考试成绩,完善阅卷系统,一般情况下,将在系统自动阅卷后,开放成绩查阅功能,考生考后就能很快查阅成绩。
(三)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根据《新管理办法》规定,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我省不再要求合格考生在网上填写并打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只需在吉林省会计网通过“合格考生办证申请”准确、完整地填写完个人信息,在网上提交办证申请即可,财政部门随时关注已提交人员,及时打印出合格考生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即可到报考地财政部门领取证书。除特殊情况外,财政部门应保证已提交申请的合格考生到场即能领证。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一)区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途径。《新管理办法》将持证人员信息根据性质划分为重要基础信息及一般基础信息。重要信息包括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变更重要基础信息必须持相关有效证明到发证财政部门办理手续;对于持证人员需变更的政治面貌、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单位性质、工作岗位类型等一般基础信息,只需登录吉林省会计网,自行进行变更,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将自动记录,并提供事后查询。改变了原来持证人员无论变更何种信息必须到发证财政部门现场申请的工作方式。
(二)特定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73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对以下三类人员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基础上,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可...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省级、中央驻晋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原铁道部委托或移交地方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四条 省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省财政厅《会计之星》网站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门户网站,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采集信息、变更、调转、补换证、奖惩记录等应当登录《会计之星》网站,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完成。
第五条 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省财政厅负责公布财政部统一的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考试考务规则,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接收和管理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无纸化考试题库,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考试工作,负责考点的管理,考试的安全,进行考场安排,监督检查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需按属地(能提供工作证、学生证、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四证之一)进行网上报名。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一次性通过所有考试科目。
第八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正确填写相关档案信息,并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及信息采集表到所报考地区财政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需出具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原件。
证书逾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合格成绩将不再保留。
第九条 持证人员应当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可以采用财政部门认可的多种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参加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登录《会计之星》网站,通过网上付费后,选择所需教育年度进行学习,完成学时要求即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工作情况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请变更后,持会计从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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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诸如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这类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只有国家有权统一设定,各地方无权自行设定。《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国家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确认为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并授权国家统计局制定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为了有效实施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发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明确规定了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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