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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注册建造师国家有什么样的规定呢?有哪些行为准则?本文“【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由留学群二级建造师网整理而出,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将第一时间为大家整理报道,希望对你有帮助。!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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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
建市施函[2016]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们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
3.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联系人:林乐彬
联系电话:010-58933327;58934163(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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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6年9月1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 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 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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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住建部公布了《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目前仅为意见函,暂没有最终确定。
取消注册建造师将带来的利弊?
2015年10月9日,住建部实施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新《标准》要求如下:
一级建筑——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一级市政——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一级机电——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这还仅仅是对一级建造师的要求。
假设按“征求意见函”内容执行,这将给企业和个人带来至少如下六方面重大影响:
一、资质门槛降低,资质在市场中作用大大减小,将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
二、维护资质的成本降低,企业资质挂靠将减少,有一定实力的项目经理将自己申请资质,走自营之路;
三、通过出借资质生存的建筑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这类企业有必要快速提高自营能力;
四、用于企业资质申请和升级的个人证书挂靠(如: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等)将消失;
五、注册建造师将真正在工程项目上发挥作用,原先挂靠这部分费用将分流到企业利润和项目部真正干活的人;
六、建筑企业又一次得到改革红利,消除了企业资质挂证人员费用,又一次减负,初步估计,全年建筑企业减负总和将超百亿。
企业人才竞争压力更大 个人证书挂靠减少 项目挂靠危害更大
1 、取消特一级建造师指标并不是取消建造师执业;
2、住建部这一举措无疑不是市场经济化发展,优胜劣汰,强者更强;(换句话说:就是企业自身的建造师越多,项目拿的就越多;相反,如果有再多的项目等着你,企业却没有建造师,那就成了无米之炊。
另外,如果真的实施了,企业人才竞争压力将会更大,建造师个人挂靠得以遏制,那么项目挂靠也许就滋生的更加厉害,想想看,近年来可以说出事故的工程,80%以上的项目经理都是挂靠的,无论是清华附中,还是今年山东龙口升降机坠落事故,项目经理都是挂靠的。这种挂靠,不光害了自己,还连累了上上下下一杆人。
住建部:五年内实现建筑工人全员持证上岗
近几年来国务院取消了319项职业资格,也许有人会觉得这是将来的大方向,小编要提醒的是取消认证行政审批手续并不等于取消考试,有些认证则是交给行业协会来执行,这是把权利下放给更专业的人来做。
2016年 3月26日,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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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住建部公布了《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目前仅为意见函,暂没有最终确定。
这无疑是行业内重磅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
挂靠根源是我国普遍的企业资质出借现象,根本原因还是与我国市场经济不匹配的森严的企业资质等级制度,不是建造师造成的。
我们建筑行业大多数从业人员获得证书,因为企业需要资质维护,在单位还是能获得相应尊重和重用,至少执业资格、职称、技能证书在政策上能被企业资质需要,也能代表部分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如若按86号文,简单粗暴的仅仅保留净资产和业绩,对我们从业人员是否为一种伤害?是否会伤害专业人员职业环境和地位。
86号文以前,企业会顾忌我们的专业身份及执业资格、职称对资质影响,在对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和企业利益之间做出权衡取舍时,尽量尊重我们做出的专业判断和决策。而我们因为执业资格、职称顾忌自身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等原因会提出更倾向于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若按86号文后,对于企业而言利润才是衡量人才业务能力的唯一考量依据,能给企业带来业绩和利润的人,才是企业唯一需要的,这样大部分施工企业为了短期利益就会有伤害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但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短期根本很难从业绩判断出工程质量好坏,这样是否伤害工程界健康有序发展。而从业人员也只能顺应企业要求-----对企业而言从业人员仅仅只是普通劳动力而已,而非曾经中立的专业人员。
挂靠还是继续存在,有变化的是执业人员更加廉价,以前维系资质执业人员只能在项目上执业,进一步加剧就业人员恶性竞争,由于企业短视和严峻的执业竞争,优秀的执业者亦无法独立执业,执业者只能顺应企业做出向利益倾斜的决策,做出损害工程安全、质量的决策。
现阶段,我们真正要做的是怎样区分挂靠和真正的执业者,而不是一刀切的取消资质关于人员执业资格、职称、技能证书的要求。或者学习外国,取消企业资质等级,以个人名义执业,信用等级对建筑保险加权的责任终身制----出现问题保险公司赔偿,执业者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可以改革成项目团队人员备案责任终身制,项目主要参与人员都进行备案,追责,这样才能从源头改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
外国的经验是很好,我们确实需要学习,强化个人资质、弱化企业资质,而且取消企业资质分级更是必然趋势。
但此次改革的结果,不仅强化了企业资质分级,还南辕北辙的弱化个人执业地位,86号文既导致企业空心化,资质空心化,又没有强化个人资质,是进步还是退步?单凭企业业绩和资金就能维系、升级资质,不仅没有强化个人资质,还弱化了从业人员积极性和专业独立性,企业在做利益决策时还有何顾忌,执业者在决策时还有何话语权?
我们的初衷是为了什么,难道就仅仅为了给企业减负,简政放权,就要牺牲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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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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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函。与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相比,详情如下:
724住建部征求意见函 官方公告 | 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官方公告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变化: 1、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2、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需要由取得建造师证书的人员担任,小型项目也不例外。 | |
第十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不足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为有效期截止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
自从住建部发布了新政以来,引起来广大讨论,那么意味着2016年是建造师大增的时候吗?详情查看留学群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住建部新政:2016年建造师需求增加”,希望大家喜欢!
简化换证程序
强化申请、升级、增项等考核要求
1、以原《标准》要求申报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相应事项核定,颁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16年7月前必须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给企业资质证书旧证换新证,过渡期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2、以新《标准》要求申报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重新核定,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3、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结论:
1、未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新《标准》要求申报
2、拥有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旧证换新证
3、申请升级、增项的企业原有资产和人员不再检查,因升级、增项要求而新增的资产和人员按照新《标准》监督检查是否满足资质条件
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未换新证的企业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申报。
对于大家一直关注是否取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问题,根据此通知可以推断是不会取消的,而且根据新政策推断,住建部只是简化资质换证的手续。过渡期后,建筑企业按照更严苛的新《标准》实施企业管理,因此建造师制度对建造师的数量只会加强,不会消弱。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建造师制度不会有明显变化,需求仍会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而继续增加。
新旧标准对比
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特级资质暂未公布),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以下几点:
1.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
2.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由三级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
新标准实施后各专业需求数量分析
1、人数较多,需求量没变化:公路
公路新旧资质都要求15个本专业一建,众多资质中,旧标准公路资质要求本专业。新标准对一建专业要求不变,数量要求不变,需求量就没有什么变化了。
2、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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