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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以上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处罚(即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1)以行贿谋取中标;(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以上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以上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处罚(即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以上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只有2个月的时间了,大家都在努力的在复习,留学群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考试重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Z303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Z303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其他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发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 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 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
03-05
担保合同无效分两种情况: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两种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有差别的:
一、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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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考试重点: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
4.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习题 25】被代理人因为代理人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真题 2011】
A.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B.由被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C.由第三人自己承担损失
D.由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习题1】在下列情形中,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有()【真题 2013】
A.在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B.经追认的越权代理行为
C.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行为
D.代理人因事务繁忙未经被代理人同意将代理事物转托他人E.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答案】AD
【解析】A 选项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共同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D 选项代理人的转委托行为不成立,因此也应当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 选项,代理行为经追认为有权代理,不需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C 选项,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E 选择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习题2】在代理关系中,第三人知道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真题 2015】
A.第三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B.行为人自行承担
C.第三人自行承担
D.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习题3】关于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真题 2017】
A.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
B.代理涉及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要参加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同学们,留学群为大家提供“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单位主管人员等处罚的规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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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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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备考练习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住宅小区工程以施工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将其中场地平整及土方工程分包给丙土方公司。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由()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009】
A.乙建筑公司
B.丙土方公司
C.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共同
D.甲房地产开发公司
【答案】D
【解析】本题考点是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有()。【2012】
A.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房屋
B.抢险救灾工程
C.城市大型立交桥
D.城市居住小区
E.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
【答案】ABE
【解析】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及抢险救灾等工程。
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下列工程项目无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是()。【2009】
A.北京故宫修缮工程
B.长江汛期抢险工程
C.工地上的工人宿舍
D.某私人投资工程
E.部队导弹发射塔
【答案】ABCE
【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1)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4.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说法,正确的有()。【2014】
A.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后才能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B.领取施工许可证是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前提条件
C.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XXX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D.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需要落实建设资金
E.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需要同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答案】ADE
【解析】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
近日,教育部等三部委公布了《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我国将加大研究生考核与淘汰力度,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度,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意见,国家将健全导师责权机制,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意见强调要“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意见强调要改革质量评价机制。加快建设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主导,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力度,改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统筹学科评估。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视情作出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
“建设在学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分析和预警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质量标准,发布质量报告和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意见说,“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意见还对研究生教育的招生选拔机制、保障投入机制、人才培养模式等作出规范和部署。
《2013年妇女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留学群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www.liuxuequn.com/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以及《2013年妇女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企业与工会经充分协商,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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