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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债权人申请破产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债权人申请破产”,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而且有权就自已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见。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够详尽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试图借助破产程序损毁债务人的商誉或者阻止债务人将要进行的某项交易,甚至以此对债务人进行敲诈或胁迫。因此,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债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破产申请通知之日起7日内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期。债务人有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法律教育 网

  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法院有不超过10天的审理期。也就是说,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在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不存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规定。以上是对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限规定。但是,当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时,例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状况混乱等,人民法院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此时,为了保证受理裁定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将裁定受理的时间延长15日。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从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到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最长时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7日,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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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三要点:债权人申请破产

 

  为方便广大考生学习,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提供“司法考试2017卷三要点:债权人申请破产”希望可以帮助到五湖四海的考生,了解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我们将第一时间公布最新讯息!

  司法考试2017卷三要点:债权人申请破产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法律教育 网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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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债权人申请破产

 

  小伙伴们想报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债权人申请破产”,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债权人申请破产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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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债权人代位权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宪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宪法。“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债权人代位权”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具体地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要求次债务人将其本应对债务人履行的到期债务,直接向自己履行。
  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前,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上,有类似于代位权的规定。这种规定,被称为执行程序中的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它体现的仍然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只不过是在执行程序中得以行使罢了。
  2.代位权的意义。
  债权人可以越过债务人以原告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获得债权的清偿。因此,代位权对解决三角债、连环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3.代位权与代理的区别。
  代位权与直接代理有重要区别: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代理是一种受委托的行为,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并没有代被代理人之位。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权利归于代位权人。代理行为的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代理权一般须被代理人的授予。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代理的目的则复杂多样。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作为原告以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代理,是代理人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以图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以第三人履行义务为限。
  4.代位权的特征。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传统理论认为,代位权的基本功能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债权的担保力。我国《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保全制度进行了改革,使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要求清偿。因此,我国《合同法》代位权的功能不是增加债务人的担保力,而是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已经脱离了保全的本质,只是一种债权的裁判转移。在债权的意定转移、法定转移之外,司法解释又增加了裁判转移。本书是司法考试辅导书,只能屈就于通说,仍然称其为“债的保全”。这种设计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它可以减少连环债的履行环节,同时也可以防止原代位权行使效果的不足,即防止债务人受领后拒绝向债权人履行。
  (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次...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债权人会议

 

  注会考试被称为最难考,如今已进入考前冲刺阶段,大家对注会的知识点都掌握了吗?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债权人会议”,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债权人会议

  1.表决权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是,如果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优先受偿,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时,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4.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无须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5.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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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债权人会议

 

  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债权人会议”,跟着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债权人会议

  1.表决权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是,如果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优先受偿,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时,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4.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无须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5.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6.人民法院的裁定

  (1) 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没有限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债权人会议表决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08年单选题)

  7.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1)和解协议、重整计划:1/2+2/3

  ①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债权人会议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债权人会议”,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债权被否认而又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者,不得再参加债权人会议。

  3.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1款第7项(通过和解协议)、第10项规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据此,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且享有法定的表决权。

  【考题·多选题】(2007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 )。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保证人对债权人追偿权

 

  因为公务员考试制度改革,部分省市取消了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的考试,然而并没有影响公务员考试对公共基础知识科目考题的考查。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快看看关于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追偿权的相关知识你是否掌握了,掌握了就做做模拟练习巩固一下吧!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保证人对债权人追偿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1.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①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②保证人无赠与的意思。

  ③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使得债务人免责(比如:债权人无偿免除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

  2.追偿的范围(《担保法解释》第43条)。

  (1)保证人受债务人委托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追偿的范围包括:

  ①保证人所清偿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②必要费用;

  ③因不可归责于保证人的事由遭受的损害。

  (2)保证人基于适法无因管理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追偿的范围包括:

  ①保证人所清偿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②必要费用;

  ③因不可归责于保证人的事由遭受的损害。

  3.追偿权的行使。

  (1)追偿权的正常行使。

  ①有权对偾务人以诉讼或者诉讼外请求的方式对债务人求偿。

  ②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③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2)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①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②预先追偿的方式,是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③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只能作为二个主体申报债权。

  ④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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