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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公务员的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的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其目的在于满足公务员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05-13
2016公务员申论热点:存款保险制度
[意义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者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由此可知,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集中所有投保金融机构的力量来救助某一家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相比由这家金融机构的股东自救更有成效。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安排,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宏观审慎监管一起,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组成部分。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进一步完善金融安全网,建立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对于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积极影响]
一是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我国金融体系。
存款保险以立法的形式,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通过加强存款保险与央行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以及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共同提高我国金融安全网整体效能。通过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促使银行审慎稳健经营。即使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处置平台,也可以灵活运用收购、承接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快速、高效的处置,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尽可能减少处置成本的同时,保持金融服务不中断,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二是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
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三是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四是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本文“山东烟台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跟着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近期,媒体刊发烟台市对未参保人员进行入户登记的消息后,引起了市民广泛关注。昨天上午,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对市民提出的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解读。据记者了解,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真正实现了“同工伤同待遇”。这意味着,公务员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规定,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市直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县市区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类或二类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经费中列支。
工伤职工也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直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下同)。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的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烟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政办发[2010]16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影响劳动能力者须做鉴定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市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学查体和医务技术鉴定工作;县市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进行医学查体,结束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12-19
编者按: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做出了系统部署。此前,一些地方和行业在一些领域进行了改革探索。本报将聚焦地方和行业的探索进展,报道改革实践者的感受和心声。
《决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早在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但截至目前大多没有取得实质进展。深圳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10多天前,百万大军涌入全国各地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场。一些考生可能怀揣着“有面子”、“福利多”、“铁饭碗”的“公务员梦”。但在深圳,这些“幻想”正逐步被打破。
2010年2月,深圳在全市行政机关全面启动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新进入行政机关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跟企业一样,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8月,改革之“火”烧到了深圳事业单位。“让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起来”,不再是一个“空想”。
据介绍,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采用 “新人新办法”,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规定,深圳新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期间,与企业职工一样,按照一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目前,购买养老保险的标准为每月工资的21%,其中单位缴13%,个人缴8%。购买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1%,由单位缴纳。考核合格的,由财政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交职业年金,待退休后领取,缴交比例暂定为8%,月工资总额超过城镇在岗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缴交比例为9%。
当前,委任制公务员退休待遇是以离职当月的职级来计算一个比例。而经过测算,基本养老加职业年金的新模式和现行退休制度的待遇水平大致相当。职业年金制度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既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社会事业的激励,实行年功积累,可以体现其服务贡献程度,也保障了其合理的退休待遇。
而在大众看来更为棘手和难办的“中人”(在职的委任制公务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认为,如果不抓紧实施“中人”改革,未来会有更多委任制公务员辞职。很多优秀的人才渴望流动,但流动最大的瓶颈在于养老。“很多委任制公务员都盼望着能尽快完成改革。这样,如果他们要离开不必‘净身出户’。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原有体制下,真正优秀的同志留也留不住,反而是有些不太干事的、没本事的,你想赶都赶不走。”
据透露,目前,经过详细的测算和调研,深圳人社局已向上级部门提交了一套关于“中人”改革的完整方案,只待上级部门决策,真正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之间的无障碍交流,可进可出。
国内名牌大学毕业的王先生是深圳的一名委任制公务员,专业为法学。当年王先生的很多同学都加入律所做了律师,现在不少在社会上小有名气。而唯独他,虽然在校期间表现出色,在体制内却一直业绩平平。近年来,几个当年同窗邀其“下海”,他却陷入了矛盾。“完全给过去‘清零’很不容易,毕竟现在离开体制失去的太多。我很希望聘任制能尽快在所有公务员中推开,给我重新选择适合自己职业的勇气。”
“深圳的探索,是保障社会公平的需要,也体现了社会的巨大进步,对全国有借鉴意义。”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公共政策与政府绩效评估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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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出台,5月1日起实施。
中国宣布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将存款保险赔付上限设定在50万元人民币。
国务院发布公告称,《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称,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央行此前测算,这一标准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根据条例,存款保险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央行负责人在就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负责人称,50万的赔付标准,是央行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中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被看成是为利率自由化改革打基础。因为一旦实施利率自由化,银行将失去内置利率利润,从而会让储户存款面临风险。
去年11月3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就提到,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该意见稿于2014年12月30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今年1月曾指出,自去年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后,大家提了一些意见,均比较认可。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实施的准备工作已经比较充分。
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中国中国银行监事梅兴保称,李克强总理在会见两会代表时表示,中国将在5月1日前后发布存款保险的具体条例。
在中国之前,全球已有11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附录:《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
04-05
日本人的养老保险金制度是怎么样呢?跟着出国移民网来看看吧!欢迎阅读。
日本养老保险金制度
目前,公共养老金在日本养老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政府强制性的养老计划。随着日本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在全国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社会负担越来越重。上世纪 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被迫多次实施养老制度改革。2000年3月,日本政府颁布《厚生养老金保险法》《国民养老金法》等有关养老保险金制度改革的法案,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金制度。当 前,养老保险金的改革问题仍是困扰日本政府的重要议题。
当前,日本养老保险金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国民养老金,日本法律规定凡处于法定年龄段的国民均须加入国民养老金;二是与收入关联的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在参加国民 养老金的基础上,企业雇员和公务员等依据身份不同分别加入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三是不同类型的企业养老金和商业,企业与个人可自由选择加入,属于私人养老金。
强制性的国民养老金
日本政府在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养老金、国民年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做到国民都能够享有养老金。国民养老金是日本社会保障制 度的基石,也是覆盖范围最大的公共养老保障制度。在日本居住的所有年龄在20~60岁的居民(包括外国人)都必须加入国民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参保人分为三类:农民和个体工商户等自营业 者被称为第一类参与人,其缴费实行定额制;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的参与人被称为第二类参与人,其费实现定率制,由相关部门每月从他们的工资中扣除;第二类参与人的被抚养配偶被称 为第三类参与人,其保险费从其配偶的工资中一并扣除。凡入保25年以上,且年龄超过65岁的老年人均可领取国民养老保险金。
比如,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的日本国民养老金,每月保险费是14980日元。保险费的缴纳,可以在银行等金融机关、邮政局、便利店等处的窗口做现金缴纳,也可以利用账户转 账和互联网来缴纳保险费。另外,如果预缴未来一段期限内的保险费的话,还有保险费打折的优惠制度。而且,通过账户转账的预缴,与现金预缴相比,打折金额要多。对于基础养老金,符 合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25年以上等条件者,原则上从65岁起开始支付,比如,缴纳保险费40年者,2012年度一年为786500日元。对于残疾基础养老金。对于残疾人养老金,如果首次就 诊日在加入国民养老金期间之内、因疾病或者受伤而导致处于相当于 1级或者 2级残疾状态的情况之下,比如支付 1级残疾2012年度一年983100日元,2级残疾人786500。对于遗属基础养 老金,如果加入者在加入国民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话,对于赖以加入者维持生计的遗属(有子女的妻子或者其子女)支付遗族基础养老金,比如,支付给有1名子女的妻子2012年度一年1012800 日元。
政府主导的雇员养老金计划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日本政府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设立了以企业在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也被称为雇员养 老金。厚生养老金保险的对象是正式雇员在5人以上企业...
04-28
下面是留学群整理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欢迎参考。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2、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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