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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公务员即将开考啦,朋友们复习好了么?留学群为您整理了《公务员职业未来将发生这五大变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这里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公务员职业未来将发生这五大变化
2017年11月28日,国家公务员局年终务虚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研究谋划明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重点举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局长傅兴国同志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会议讲了啥?跟公务员有啥关系?
特意梳理了其中有关未来公务员选拔、管理工作干货,一起来看看吧!
1、党的十九大为公务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傅兴国指出,党的十九大绘就了走进新时代、展望新目标、肩负新使命、开启新征程的宏伟蓝图,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和战略意义。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地位、重大原则、基本要求和重点工作,回答了选什么人、以什么方式选人、怎么管人的时代性课题,为加强公务员局党组建设、机关党的建设、公务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把公务员队伍政治建设放在首要位置
傅兴国强调,要深刻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公务员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党对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把公务员队伍政治建设放在首要位置,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公务员队伍;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聚焦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坚定不移地将公务员管理改革引向深入;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导公务员创造人民满意的业绩;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全面从严作为公务员管理工作主基调,贯彻落实到公务员管理工作全过程。
3、加大对专业能力、专业精神的测评和考察
傅兴国要求,要围绕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录、遴选、选调等政策,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加大对专业能力、专业精神的测评和考察。
4、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要推进分类管理,认真落实好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
5、完善公务员惩戒制度体系
要健全激励机制,改进表彰奖励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完善公务员惩戒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6、完成公务员法的修订
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发展道路,抓紧完成公务员法的修订。
7、加大表彰奖励工作力度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大表彰奖励工作力度,激发和调动全社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近期这五大政策变化必须知晓!
10-09
出国留学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提供《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发布》,更多公务员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相关文件>>> 聘任制公务员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发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旨在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
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同时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聘任合同方面,规定指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所聘公务员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由聘任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与拟聘任公务员协商确定。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一个月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对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聘任机关根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依据聘任合同全面考核聘任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完成聘任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制公务员获得工资、奖励等的依据。
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纪律监督方面,规定指出,聘任制公务员必须遵守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纪律要求。聘任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9日起施行。2011年1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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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聘任制公务员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建立更加开放灵活的用人机制
——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就《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什么要出台聘任制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需注意哪些问题?对此,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法的重要制度创新。公务员法第十六章对聘任制作了规定。按照深入实施公务员法的要求,2011年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出台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有序扩大和深化试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聘任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央要求,通过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我们在《试点办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规定》。今年7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规定》引入了市场机制,为社会优秀人才进入机关开辟了新渠道。《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党政机关吸引和择优选用专业化人才,提高我国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利于构建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
问:制定《规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规定》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公务员管理实际的聘任人员管理制度。制定《规定》的总体考虑: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立足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特点和现状,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机关用人需求,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提高选人用人的开放度。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从严管理。《规定》在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有关政策框架内进行制度创新,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落实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提高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聘任工作按照法定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三是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立足于解决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问题,聘任制定位于满足党政机关短期、急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需求,尊重高层次人才的吸引使用规律,通过合同管理、聘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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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招聘
第五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第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聘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应聘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聘任机关公务员有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九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聘任机关、聘任职位、职责、应聘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报名的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应聘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测评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应聘须知事项。
最新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由留学群公务员资讯频道为您准备,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职务与级别设置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三章职务确定
第十四条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本人学历、资历等,结合职位要求确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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