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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既是对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宝贵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又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公文处理工作的一部经典法规,新《条例》综合了旧《条例》和旧《办法》的内容、既适用于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又适用于政府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结束了多年来党政机关公文条例分制状况,统一的公文处理规范极大地方便了地方与基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的开展;新《条例》对公文、公文处理工作的涵义,以及15种正式主要文种适用范围的界定更加科学明确;新《条例》主要突出强调了公文处理方面的内容,对各文种的确立使用、公文格式的标注、行文规则的要求更加简明,对有关公文管理的要求更加全面、严密、具体。根据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的部署的要求,学习好、贯彻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文秘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公文处理概述
(一)公文及公文处理的涵义
1.公文的定义。所谓公文(即公务文书),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一切社会团体在处理公务时所形成的有现行功用、法定效力和特定体式的文字材料。《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署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工具”。公文包括文件、简报、会议材料、申请表、统计表、呈报表等在我国,“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件”,是指在工作和政治学习上可以用作依据或参考的书面材料;狭义的“文件”,指的是具有法规性、知照性和特定(固定)版头的公文。
公文的本质,是国家统治阶级,在实施领导、管理国家、处理公务时所使用的书面文字工具。党政机关的公文,是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党政规章和法规,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文书与公文、文件的关系是:①用特写版头印制的文件;②用电报传输的公文;1.公务文书③公开发布的公文;④会议上印发的公文;⑤其他文字材料等。文书①信函;②申请书:2.私人文书③报告:④日记:⑤其他文字记录等。
2.公文处理涵义。公文处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指公文收发文单位特定的人员用特定的方法办理公文,使之符合有关规定和收发文单位的要求。它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7个程序;发文办理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4个程序。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管理的原则是:即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安全。管理的内容是:传达范围的管理、密级管理、复制(包括翻印、复印和其他手段复制公文)管理,汇编公文管理、秘密文件(包括各种载体文件)管理、公文清理清退销毁和机关合并、撤销时公文管理、新设立机关发文立户管理等。公文归档,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领导为兼职的,由兼职机关归档。
(二)公文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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