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司法公正栏目,提供与司法公正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公正的标准。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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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写作素材大全:司法公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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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
2、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习近平
3、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习近平
4、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习近平
5、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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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司法制度》重要考点:保障司法公正
保障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因此,《基本准则》将其作为第一项准则。这一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全面实现司法公正。
《基本准则》第1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司法公正的内容是丰富和全面的。《基本准则》从不同方面对法官提出了基本要求:第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法官要通过对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实现公正的结果。同时,法官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护所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随着法治的发展,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也日益显现出来。因此,《基本准则》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作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第二,实际公正和形象公正。法官追求公正的结果,遵循公正的程序,这些直接影响当事****利义务的公正要求为“实际公正”。同时,法官还应当表现出形象上的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如果法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则实际构成“司法不公”;而法官的某些行为、态度、言词可能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也与实体结果无直接关系,但如果引起不公正的怀疑,则也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2.遵守回避规定。
回避制度是我国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基本准则》对此予以重申,而且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第3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据此,法官除了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回避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其他任何虽然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况,或者认为自己可能无法确保公正的情况。一旦发现存在这些情况,则可以向审判长或者院长提出不再审理此案的请求。
3.抵制关系案、人情案。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人情、关系成为最容易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因此,《基本准则》第4条规定,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公开审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审判是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基本准则》第6条规定:“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这里不仅规定了公开,而且对法官审判工作的“客观态度”也提出了要求。
5.保持中立地位。
《基本准则》第11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中立的规定,主要是确保法官始终处于中立裁判的地位,而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压制。为此,《基本准则》第1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注意...
05-10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笔记:妨碍司法公正”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重点法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191、349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所谓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就可以认定为“明知”。
2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 实施多个行为的,如窝藏 后又转移、转移后又销售的,也只定一罪,而非数罪。但罪名的表述应当作适当的选择。注意这里的“收购”既包括买赃自用,也包括为给他人使用而买赃。如果为 销售而低价收购,则实为销售赃物罪。
3注意本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关键看事前有无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按照约定对犯罪人犯罪所得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应按犯罪分子所实施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而不再定本罪。
4注意本罪与其他窝藏、转移、隐瞒特定赃物犯罪行为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窝藏、转移的 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赃物的,应定第349条的窝藏、转移毒赃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277条;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 年8月29日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8 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司法实践中大家十分关心这样 的一个问题,即有关部门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仲裁书、调解书等是否属于本罪的对象呢?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人民 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这表明,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 本身并非法院的判决、裁定之法定范畴,不能直接作为本罪之对象,但为了执行这些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以执行这些文书为内容的裁定,如果相 关义务人员仍拒绝执行的,则就有可能构成本罪了。
2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法院的裁判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对于对法院的裁判负 有 履行义务的单位,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类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 拒不执行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也构成本罪。
3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点:一是拒不执行的...
本文“2017繁荣法学理论推进公正司法”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2017年5月5日午,院长周强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强调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合作机制,加快法治人才培养,繁荣法学理论研究,推动法治实践发展,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根据中央部署,为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推行挂职学者、法律研修学者和法律实习生制度,取得明显成效,受到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充分肯定。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挂职学者顺利完成挂职任务,第三批挂职学者已经入职。在今天的座谈会上,挂职学者代表和部分高校有关负责人畅谈工作感受,分享心得经验,提出意见建议。周强认真倾听,仔细记录,与大家进行了深入交流。
周强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发表重要讲话,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人才培养、做好青年工作等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要求,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今天召开座谈会,就是要就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机制,促进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人才培养,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为法治中国建设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周强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求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深刻学习领会,切实以讲话精神为指导,繁荣发展法学理论研究,加快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深入推进法治实践不断发展。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引领理论研究、推进实践发展。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立足司法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司法案例等的研究,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推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增强“四个自信”,加强对我国法治实践的理论提炼和总结,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为促进世界法治文明发展、推进全球法治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结束交流挂职的同志表示感谢,对新任职的交流挂职学者表示欢迎。他指出,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进行双向交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建立挂职学者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司法改革、推进我国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力手段。挂职学者制度实行以来,有力推动了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加强了法院与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合作,促进了法治人才培养,取得显著成效。挂职学者充分发挥理论优势和专长,积极开展工作,踊跃建言献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希望已经结束交流挂职的学者专家继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深化司法改革、推进法院工作发展,促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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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重点:司法公正”,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重点:司法公正
1.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司法官吏严格执法、大臣经义决狱、皇帝屈法伸情以实现司法公正。晋代刘颂认为,对具体案件的审断,“主者守文”,即司法官吏必须依律办事,严格执法。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由“大臣释滞”,即赋予中央主管司法的大臣一定的解释、变通之权。至于超出法律之外的“非常之断、出法赏罚”,那就“人主权断”。
2.近代西方各国重视司法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3.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法官应当做到利益无涉性和情感自控性。
(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要求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且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5)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要求作为争议主体的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程序,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反驳对方的证据、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以此来促使法院尽可能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裁判。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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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同志强调,司法工作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作风,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法治的保障,是解决纠纷的主战场。公正的司法,能够带来公众对法律普遍的内心确信、对司法裁判的尊重和服从,从而使守法变成自觉行动,使法治得到保障。
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化解社会矛盾离不开司法公正。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相当程度上要依赖于公正司法。司法本身也需通过公正裁判,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提振人民对司法信心的治本之策。司法部门应切实肩负起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我们应严守法治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好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建立健全防范干扰的制度保障,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
完善公正审判制度。司法裁判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达到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这就需要完善一系列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和原则,如回避、公开、平等、辩护、证据、复审等一系列程序规则,重要的都应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要使所有人都能看到并切实感受到司法运作和裁判的公正性。应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着力点,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和环节,完善司法制度,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权严格依法运行。
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的基础。司法公开包括形式公开和实质公开。形式公开包括依据、程序、流程、结果等的公开;实质公开主要是指对判决结果进行充分的说理说明。司法公开要重视对判决依据的法律及其原理进行阐释,不但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说明处理的结果,还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说明为什么要这么处理。必要的司法公开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公正,使法院获得应有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这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应强化法官群体的职业荣誉感和职业归属感,以提升公众对公正、廉洁司法的信心。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官法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都对法官提出了职业规范上的要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也专章规定“维护司法形象”。对法官而言,法治方式不但是一种工作方式,还应当体现为生活方式,法官理应成为追求公正的榜样。应引导法官牢固树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理念,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律素养,不断提升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理念、素质、作风都过硬的法官队伍。
...07-06
本报评论员李晓亮
被称为云南“药家鑫案”的李昌奎案,又现新波折: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引起大哗。4日,云南省高院表示,已派专人对此案重审,不日将公布结果。
李昌奎案再起波澜,多少让人有点“折腾”的感觉。一反一复中,法律严肃性遭遇尴尬,一字不同性质却可能截然相反的判决,也消解了法律威严,让司法公正在案情波折里起伏跌宕。这是我们不愿见的,因为民众的法律信仰,没准会在这个过程中被无形消解。
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只能由一起起公正权威的判决来堆砌。这是一个浩繁而缓慢的过程。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古今中外,几乎所有语境下,传递正义捍卫信仰的向善的正向努力,总是迟缓而艰难的。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法官的深厚学识和专业判断,需要不凡的法律理性,需要守卫社会光明与正义的决心,需要力排众议的果决。即便如此,一位兼具上述素养的法官,终其一生都还必须兢兢业业,靠一个又一个具体而微的公正判决,才能持续传递出司法正义捍卫法律尊严,然后才能渐渐凝聚民众的法治信仰。
这是一件必须皓首穷经、终生不懈的技术活和苦力活。现实的残酷在于,有时你一个不慎,哪怕一个无心之失的误判,都可能耗掉你半生积蓄的清誉。不得不承认,以上还是仅存于假设中的理想境况。揆诸现实,就基层司法境遇而言,理想化的司法公正很多时候还显得奢侈。
仅近些年,这类在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瑕疵的“先天不足”或“后天失调”的案件,就不胜枚举。“先天不足”的如:南京彭宇案、广州许霆案、深圳机场拾金案等,都是由于法官专业素养和司法判断的问题,一度曾出现过判决与常识、与公众感观,乃至与法理格格不入的尴尬。既造成司法成本的攀升,又未起到应有的良性示范效应。
而“后天失调”的案例,如哈尔滨林松岭案、湖北邓玉娇案、杭州七十码事件、吉首事件等,则涉嫌权力失范、司法不公等腐败行为了。之所以“后天失调”,说到底,还是因为相关部门没能超脱于部门私利等狭隘利益格局之外。因为剪不断理还乱的各方利益掣肘,因为司法受到不应有的权力或资本因素干扰,所以司法天平出现失衡,司法公正也随之出现紊乱失调。
如果说,因为司法从业者的专业素养和认知有限性,导致判决在司法公正方面“先天不足”,还只是遭到民众揶揄嘲讽如“彭宇案”后几年来的舆论反应那么,因为权力失范、司法腐败和利益纠葛导致的司法公正方面“后天失调”,就只会让民众齿冷心寒。就会蚕食司法尊严,消解社会法治信仰,加剧法律公信的流失。
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先天不足还是后天失调,都是司法公正的天敌,都是法治进程中的大碍。仍以李昌奎案为例,负两命在身的李昌奎案,以现行法律规定,不论是残忍程度还是认罪态度,都可适用死刑。假如此案没能引起全国性舆论关注,或许就无云南省高院日前的重审表态,这就又是一起极为随意的司法判决。
仅就这类案件而言,司法裁量权和弹性之大,绝非幸事。倒是此案再次引出的关于“自首与减刑”以及“死刑与死缓”的差别界定问题,基层司法的科学性权威性问题,需要立刻引起立法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不能再让司法公正和民众法治信仰,随一起起反复的随意性极大的司法判决所沉浮了,我们已再也伤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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