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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重点:注册商标的注销”,跟着留学群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重点:注册商标的注销
注册商标的注销
这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的。
2.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3.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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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的公示 ”,跟着留学群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的公示
1、交付-动产
所谓交付,即移转占有。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就是将对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都确认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将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一般而言,交付是占有的现实转移。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各国立法上还承认观念交付,作为对现实交付的补充。
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是为一般原则;但是对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法律规定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非经登记,关于这些特别动产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登记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相比于动产而言,不动产具有价值大、稀缺性较高的特点。因而围绕特定不动产发生的交易关系相对较多,单凭占有不足以表征不动产上的权利归属关系。因而需要通过不动产登记,由专门的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不动产上的权利及其变动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以供查阅,便利不动产交易的进行,并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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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重点:基本原则”,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重点:基本原则
一、 仲裁协议
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贯穿全部仲裁过程、对仲裁活动起着指导作用或者在仲裁活动进行的各个阶段起着主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1、反映仲裁本质特征的
2、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具有具体可操作性(区别于基本制度)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基石、首要原则。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6条)
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30、31条)
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16、18)
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39、40、44、54)
二、处分原则
含义: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或终结仲裁程序,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申请仲裁,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仲裁庭不能干预。
1、程序的启动与终结取决于当事人;
2、决定仲裁请求的范围;
3、放弃(认诺)仲裁请求,仲裁中达成和解。
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7条)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本属于宪法确立的一般司法原则,体现了对仲裁程序司法化的立法意图;
2、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依照公平合理原则,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四、独立仲裁原则
8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4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1.仲裁独立与行政---设置上独立,非官方的民间性组织。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
3.仲裁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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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精选”,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精选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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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变动”,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变动
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去的物权,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依据继受取得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如继承、买卖。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
2、物权变动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的设定与转移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二而发生变动。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非债权意思主义,也非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①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 必要条件;②在当事人无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除外;③承认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抗 力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交易安全问题。这种模式既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与合理性,也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传统和习惯。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不宜轻易将其否定。
3、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已交付的物权对抗未交付的物权;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未有物权合意或交付,即使进行 了登记,也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动,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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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留学群为你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补偿性损害赔偿”,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补偿性损害赔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①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②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①可预见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减损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③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例如:委托人甲指示受托人乙抛出A股票,购买B股票,乙未按照甲的指示办理,而是购买C股票。3个月后甲发现此事时,B股票每股上涨了100元,C股票每股上涨了70元。在计算乙对甲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将其在C股票上为甲赚的钱“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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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留学群为你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重点:股东诉讼制度”,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重点:股东诉讼制度
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害公司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人即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指董、监、高之外的任何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以公司名义);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告(以公司名义);
被拒情况急(30日),原告是自己。独角兽 网校
【为了公司的利益——诉讼地位】
请求时:公司为原告,董监高他人为被告。
自己告:自己为原告,董监高他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股东直接诉讼:→害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三类诉讼,害公司代位诉,害股东直接诉,害债权人人格否认诉
3、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决议内容违法、违规无效,程序违法、违规、违章or内容违章可撤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撤销之诉担保,无效之诉不担保,防止滥用诉权。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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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留学群诚意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重点:基本制度”,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重点: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
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原则。其对应的概念是独任制。
1、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以及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 | 一审 |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
二审 |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
再审 |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 |
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
特别程序 |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
独任制适用情形 | 简易程序 | 基层法院(及其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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