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点解析

留学群专题频道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点解析栏目,提供与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点解析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婚姻制度详解

 

  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婚姻制度详解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一司考法制史之西周婚姻制度考点详解,更多资讯请后续继续关注。

  司考法制史之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考试报名 栏目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注意事项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误区有哪些

...

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司法制度选讲

 

  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司法制度选讲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一司考法制史之西周司法制度考点选讲,更多资讯请登录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具体了解。

  司考法制史之西周司法制度。

  1.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

  民事案件讼听讼

  刑事案件狱断狱

  (2)“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具体内容是:

  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②色听:理屈则面红;

  ③气听:理屈则喘息;

  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3)“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

  ①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②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③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关键词记忆:官、反、内、货、来)

  (4)“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司法考试报名 栏目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注意事项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误区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