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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国家主权原则

 

  “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国家主权原则”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国家主权原则

  (一)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依法应当由中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中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

  (三)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经过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法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予以承认的,在我国境内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四)在委托办理或者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时应当坚持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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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全面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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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全面审查原则是指二审法院需要对收到的上诉、抗诉案件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 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也应当对全案 进行审查。

  (二)含义

  “全面审查”包括:1、事实和法律;2、实体和程序;3、共同犯罪;4、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

  “全面审查”主要针对三类案件:一是普通刑事案件;二是共同犯罪案件;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对于第一类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即所谓的全面审查。

  2、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不论是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还是对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抗诉,二审法院都应当全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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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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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享有上诉权的主体

  1、在我国,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人员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但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的效力。

  3、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只享有向人民检察院请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抗诉的权利,但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二、抗诉的主体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上诉、抗诉的理由和上诉、抗诉、申请抗诉的期限

  (一)理由

  1、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可以因任何理由、甚至无需理由提起上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只有在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或一审法院的活动违反诉讼程序,并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从而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的时候才可以依法提起二审抗诉。

  (二)期限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

  3、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4、申请抗诉的期限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四、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一)方式

  1、上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同时提供正本和副本。但上诉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2、人民检察院二审抗诉只能采用提交抗诉书的方式,也就是说只能采用书面方式。

  (二)程序

  1、上诉的程序

  (1)上诉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抗诉的程序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

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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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

  1.贪污贿赂犯罪。

  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具体有: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这类具体包括《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5个罪名。(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9)私放在押人员案;(10)失职 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案;(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4)徇私舞弊 不征、少征税款案;(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7)国家机关工作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案;(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9)环境监管失职案;(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2)非法低价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案;(23)放纵走私案;(24)商检徇私舞弊案;(25)商检失职案;(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8)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 案;(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 流失案。

  【提示】下列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4)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底2条);

  (5)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底2条);

  (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具体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报复陷害案;⑥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⑦破坏选举案。

  【提示】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和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如果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则不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4.对于...

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拒绝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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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6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38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164条 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第165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 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 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 计入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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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缓刑和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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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缓刑

  1、条件(一般缓刑)

  ①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②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③累犯不适用缓刑

  2、后果: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

  3、缓刑撤销

  缓刑撤销的理由,同假释的撤销理由一致:发现漏罪,犯新罪,严重违规。

  二、减刑

  ①对象: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

  ②限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限刑罚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不能少于10 年,死缓减为无期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12 年(不含2 年死缓考验期)。

  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78 条)

  ④管辖:由执行机关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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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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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例如,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虽有管辖权,但不宜审理此案,自行审理更为适宜而决定提级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管辖可以区分为应当移送和请求移送两种情形。应当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请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关于请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入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在指定管辖的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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