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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仲裁法考点:仲裁法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确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与诉讼,调解等其他方式相比较,有如下特征:
(一)仲裁具有自愿性
(二)仲裁具有专业性
(三)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
(四)仲裁具有保密性
(五)仲裁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
(六)仲裁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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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仲裁法考点:仲裁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三仲裁法考点:仲裁协议的内容和形式
1.形式要件:书面
《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实质要件:法定内容(《仲裁法》16条)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仲裁法》第17条(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②仲裁事项 (《仲裁法》第2条、第3条、)
可仲裁事项: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可仲裁事项:
③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解释》第3-6条)
3.主体要件
【总结】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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