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司法考试卷四考试

留学群专题频道司法考试卷四考试栏目,提供与司法考试卷四考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7司法考试卷四考试复习重点及答题技巧

 

  今年9月份的司法考试马上就要来临了,你准备的怎么样了呢?下面是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的小编为大家分享的“2017司法考试卷四考试复习重点及答题技巧”,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通读教材

  三大本是司法考试的主要基础工具,该套教材不但具有权威性,而且针对性强。通读教材的目的是了解大体框架,而不是对教材做详尽的记忆。

  对于复习顺序,对初学者来讲,最好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如应当先复习实体法,后复习程序法;先复习国内法,再复习国际法。一般可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复习:法理学、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 司法考试的14门科目是一个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按照一定顺序通读一遍,以便有个整体把握。而后就不必再按部就班,可以灵活安排复习顺序。如可以按重点科目顺序,也可以按考卷科目顺序,还可以按弱项科目为序等等。

  在阅读教材时,应有自我命题意识,迎合命题者的设计思路,有时还会不谋而合。同时不要忽视教材中出现的小案例,这可能是很好的命题素材,稍加变化就可能出现在司法考试试卷上。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通过保过班,老师们结合典型的历年真题和案例讲解理论知识,使我学得更透,记得更牢,不知不觉便适应了命题者的思路,效果相当给力!大家不妨联系一下试试看,听说现在加q还有课程送噢!

  二、熟读重点法条

  法条就是司法考试的必修内容。历年的考题中,有80%以上是直接出自法条的,所以法条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我们不妨把所有法条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必须熟记的重点法条,数量在15%左右;第二类是次重点法条,数量在20%左右,考查的几率也很大,应充分记忆;其中特别是提高了刑法和三大程序法案的考查比重,真所谓“得民法者得天下,得刑法者称诸侯”。 其中刑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宪法、公司法、担保法、仲裁法这十大法条占司法考试分值比重的80%。并且,除宪法以外,其余九大法条均可能出现在案例分析试卷上,其身价非同一般。第三类是应景法条,考分极少,时间来得及,可稍微浏览一下或者就大胆放弃。感觉的法条串讲课程对于法条的学习还是很有帮助的。

  三、案例分析六步走:

  1.确定本案例分析考查哪个部门法的内容。当然,有些综合性的案例也可能是以一个部门法的考点为主,个别问题涉及其他部门法的知识点。

  2. 确定考查的是该部门法中的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

  3. 详细分析案情。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例,可以将各种有法律意义的信息转化成图表形式,这样有利于我们理清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遗漏重要的答题线索。

  4. 浏览所有的问题,揣摩命题思路。

  5. 根据“因题找法”的思路,迅速地在脑海中找到每个问题对应的法条。

  6. 统筹考虑全部案情和问题,在卷面上写下最终答案。

  四、案例分析:福尔果案

  (一)案例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

2015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全真试卷及答案

 

  2015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全真试卷及答案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享2015卷四案例全真试题及答案,在2016司法考试即将来临之际,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本卷共分为四大题 7小题,作答时间为 210分钟,总分 150 分,90 分及格。

  本试卷为简析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1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7年5 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10年4 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A检察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因为损害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