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栏目,提供与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本文“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的起源”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法的起源学说
1.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
(1)神创说。即法是由神创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①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②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③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如认为法源于天。
(2)暴力说。即法是暴力斗争的产物。如中国法家代表韩非子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契约说。该说认为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无国家无法律,但存在一些危及人类发展的因素,人们为了安全,为了进一步的发展,相互缔结契约,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了政治社会,该契约就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发展说:
①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能力有了发展,财富有了增加,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
②精神发展说: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以前就已经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了自然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了法。萨维尼等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
(5)合理管理说。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观点,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法产生的根源与标志
1.法产生的根源
(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导致原始社会既有的社会规范无法适应社会冲突,为了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国家产生了,法也产生了。
2.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
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系统,凌驾于全社会之上,制定或认可法律,并以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同时,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也有赖于法的确认,所以,国家的产生也标志着法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
原始社会后期,社会中出现了权利义务观念,出现了“我的”、“你的”的区分,且权利义务发生了分离,有人只享有权利,有人只承担义务,这意味着早期人类的法产生了。
(3)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法律 敎育 网
原始社会后期,专门的司法机构和司法活动出现了,代替了私力救济,这也是...
03-25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2、统一: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注: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利。
5)人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03-25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行为的分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
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
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
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
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3、依行为的有效程度,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03-25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它一般指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结果等。
二、特点:
1、客观性: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无形物。
2、可控性:人类可以控制和利用之物
3、有用性: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要
4、法律性: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
三、种类:
1、物(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
2、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
3、行为:作为:抚养、表演、施工等不作为: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
4、智力成果(精神产品)
5、有价值的信息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03-24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主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法律关系的存在表现在权利人依法享有权利或者义务人承担和履行义务。
二、种类:个人、组织、国家
三、资格: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一定权利和负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①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②按照法律部门: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2、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有两个标准: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②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③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为能力,而有行为能力的人一定有权利能力。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03-24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对因违法、违约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注: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具有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不得溯及既往。
2、因果联系原则:1)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2)主观意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1)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当 2)责任轻重与违法行为情节相当 3)责任轻重与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禁止株连。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03-24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年法理学笔记:法律责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法律责任的学说:
否定评价说、不利后果说、特殊义务说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的学说:
道义责任说、社会责任说、规范责任说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依据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是社会为维护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负担。
三、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律责任的构成概念: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1、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结果: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与过失)
注: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①承担责任的主体: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
②责任程度呢内容:财产责任、非财产
③责任的承担程度:有限责任、无限
④责任实现形式: 惩罚性责任、补偿性
⑤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四、最基本的法律责任分类1、民事法律责任
2、刑事法律责任
3、行政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03-21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卷一法理学要点:法的历史类型”,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
1、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2.人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3.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一国家的法,属于法的同一历史类型。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2.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
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
(一)奴隶制法律制度:是由奴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
特征:1、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 2、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 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 4、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
(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就是经封建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封建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三、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A资本主义法的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B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
03-21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笔记:法律演进及发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法律演进及发展
A.法律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的却是长期而缓慢发展或者进步过程。
B.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二、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特点
1、模式——进化论、建构论 2、道路——本土化、国际化 3、动力来源——内源型、外源型
三、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
1、动力——社会发展引导和促进法律演进与发展,是最终决定力量。
2、综合——根本动力是社会内部需求的增长,同时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推动;既有社会自然进化成分,又有社会理性建构成分;既有本土化内容,又有国际化影响。
3、技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适用程序和技术从简单到复杂、从粗糙到精细、从感性到理性、从含混杂乱到明确和体系化、从单纯注重法律实体内容到特别注重法律程序对于法律实体内容的优先性、从单纯追求实体正义到特别追求程序正义。
4、内容——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5、姿态——从独立法律体系的自我确证封闭式发展到互有差异多法律体系的彼此交流与融合的开放式发展。
6、途径——对于历时性的本国历史形成的法律传统自觉不自觉的继承;对于共时性的其他国家和社会的现存法律借鉴或移植;立足本国或本社会的现实需求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或改革。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03-21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局限性”,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①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有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素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况性。
④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讲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⑥法律依靠证据。
(3)人的因素的影响。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飞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影响。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4)法律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