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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犯罪论背诵版

 

  2016司法考试犯罪论背诵版

  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为考生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犯罪论背诵版,欢迎阅读,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

  1、犯罪论是整个刑法总则的中枢,是司法考试中理论最强、难度最大、最容易丢分的部分。首先,必须要明确犯罪论与刑罚论在整个刑法学科中的各自定位和功能。前者是关系到定罪(定性)的问题,后者则是关系到量刑(定量)的问题。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后果之一。定罪不一定量刑,但不定罪却肯定不能量刑。换言之,有罪不一定有刑,但无罪却肯定无刑。

  2、犯罪论主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罪与非罪,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里要提示一点,即使是无罪,也不一定是合法行为。须知,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却一定是违法,而且是最严重的违法。故非罪的行为,即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可能依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2)是否完成,即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3)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即是否构成共同犯罪?(4)一罪还是数罪,即罪数形态问题。此外,在司法考试中,还包括如下考点: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要素、犯罪的分类等。

  3、在犯罪构成问题上,命题人的观点是二阶层体系,亦即,犯罪构成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组成。违法构成要件不等于犯罪的全部成立条件,只是成立犯罪的一个要件。违法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的要件(由于在责任阶层不使用构成要件概念,故可以将违法构成要件称为构成要件,亦即,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由于违法性由客观要素决定,故也可以称为客观构成要件),于此中讨论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有责性)的要件,于此讨论责任阻却事由。

  4、从实质上说,犯罪的实体是违法(法益侵害性)与有责(非难可能性),与之相对应,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就必须由表明法益侵害性的违法构成要件与表明非难可能性的责任要件。这就是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大致轮廓。通俗地讲,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前者主要讲解两个问题,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阻却事由,后者也讲解两个问题,即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有责性阻却事由。通常来讲,所谓违法,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反价值的;有责,是指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

  5、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之下,认定犯罪必须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违法到有责的过程,而不能相反。违法性不是由故意、过失决定的,而是由结果、行为等客观要素决定的。责任要素是为了解决主观归责的问题,即在客观地决定了行为性质及其后果后,判断能否将行为及结果归咎于行为人,这便是故意、过失等责任要素所要解决的问题。所谓“主客观相统一”,并不是只要具有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即可,而是要在行为具有违法性的前提下考察责任要素。所以,必须先讨论行为的客观违法性,然后再考察行为人的有责性。对此,可参见2013/2/61之D项、2010/2/59之C项、2003/2/4。

  6、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为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为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对此,可参见2014/2/4之A项、2012/2/51之A项。

  7、记述的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