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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新《劳动合同法》

 

  虽然司法考试一年一次但是对于部分考生来说,花一年的时间准备司法考试是远远不够的,相信许多朋友也开始着手准备2016年司法考试了,你们知道新《劳动合同法》吗,留学群国家公务员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相信对大家有帮助!

  一、关于立法宗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同时,在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四、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合同法

 

  全国司法考试合格标准为360分。司法考试分为一卷、二卷、三卷、四卷,总分需要360分才有资格申请证书。下面是留学群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合同法,相信对备考司法有帮助!

一、单选题

6.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B.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D.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约定"对机器转卖所得款张某分6万,李某分4万",该约定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因此,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李某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

7. 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10万元

B. 9万元

C. 8万元

D. 7万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甲对于乙享有10万的债权,同时乙对甲也享有2万元的债权并且已经到期,而且两者都是普通的金钱债务,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甲将债权出质于丙,应当参照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合同法考点:货运合同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合同法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留学群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合同法考点:货运合同

  (一)托运人的任意变更权、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承运人对运输货物毁损的无过错责任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有三: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③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例如包装瑕疵,堆放错误)。

  对赔偿数额没有约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承运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三)运费的风险负担

  《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费的风险“恒定”地由承运人承担,没有风险“移转”的问题。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全部灭失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部分灭失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货损比例支付相应运费。

  (四)收货人的验收、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310条规定,收货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并对承运人提出异议,未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五)单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313条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该条的规定:①货物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该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和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②不能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在各区段的承运人应当和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317条,在多式联运合同中,不管货物损失发生在哪一个运输区段,都由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单独对托运人承担责任,实际承运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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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合同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技巧

 

  本文“2017司法考试合同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技巧”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命题规律

  合同法自1999年颁行以来,在司法考试中的考查分数一直遥遥领先于其他的民事单行法。不仅如此,1999年、2000年对它所考查的分数曾两度雄踞司法考试各单行法之首。2004年合同法考54分,所占分数仅次于刑法、刑诉和民诉,仍在各单行法(不过,在本质上,刑法、刑诉和民诉应是部门法而不能算是单行法)中位居第四。2005年合同法仅考查了19分,有些反常,2006年考查了39分。综合司法考试改革与发展的趋势,我们认为,合同法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是理所应当的,每年对它的考查应在40分左右为宜。之所以应当如此,是合同法自身所具有的特性决定的。

  (1)合同法是调整我国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民法在我国的司法考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合同又是民法的最核心制度之一。我国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却没有民法典。这样一来,就使得传统民法中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等重要制度在我国虽然重要但却非常不完善。

  1999年合同法的颁行,不仅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大潮,而且极大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民法中的债权法制度,合同之债作为债的最主要类型终于找到了理想的调整归宿。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法立法史上的里程碑,里程碑的光芒不仅普照着整个社会生活,而且充分折射到各类法律考试中,司法考试也不例外。

  (2)合同法本身设计与制度的成功使它能够对其他的诸多特种合同发挥强有力的影响力。合同法仅用428个条文,就将博大精深、底蕴深厚的合同法理论融会贯通于其中,而后一气呵成浅显易懂发之于外。在合同法的428个条文中,立法者不仅在分则部分对15类有名合同作出了细致完善的规定,而且在总则部分对各类合同适用的一般原理与规则进行了严谨缜密的规划。高屋建瓴、纵横捭阖的规定,使得合同法成为当之无愧的各类特种合同的法理基础,而现实是很多的特种合同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命题者便必然会加强作为各类特种合同法理基础的合同法的考查,不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在具体的命题方式上,合同法在司法考试中的表现淋漓尽致,在各类题型中均有它的精彩表演。尤其应该说明的是,案例分析题这个民法通则的传统阵营如今已成了合同法的天下。从1999年现行合同法颁行至今,在每年民法的案例分析题中基本上有2/3是关于合同法的。这也难怪,随着一系列民事单行法(特别是合同法、担保法)的相继颁行,使得《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中有两大重要制度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的内容受到很大削弱,以至于《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中很难再有更复杂的制度承受起案例分析题的8-15分之重。而合同法中的很多制度却具有这种能量,典型的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等。再加上一有合同的地方,往往就有担保相伴相随,这样就使得合同法在案例分析题中更加的如虎添翼了。

  在具体的命题内容方面,合同法的条文可考性很强。典型的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要约与承诺、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的三类抗辩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及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标的物的交付及风险责任归属、标的物孳息的归属、特种买卖、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与...

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笔记:劳动合同法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笔记:劳动合同法”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有两点应予注意:

  一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为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是只有在双方都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能提出来。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提出续订不定期合同的权利,劳动者一旦提出请求对用人单位则是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中必须载明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 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载明试用期条款、保密条款等。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 同期限之内。就是说,试用期不在合同期限之外单独计算。比如说,张某与其所在公司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3个月,则自合同生效之日 起满3年合同期满。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非公司制的企业的经理,如果是由上级部门委任的,应与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劳动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鉴证与公证都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机构应注意与一般民事合同无效的确认机构有所不同。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等,较为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单方解除。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

  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有三种情况:

  1.即时解除。这种解除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 动者解除合同。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里必须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若不具备这一点仅仅是因为在试用期内而不得即 时解除合同,这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这里强调“严重”,若是一般的违反则不构成即时解除 合同的条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强调损害必须是重大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仅限于刑事责任,若是行政责任则不 得即时解除合同);被劳动教养的。

2014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真题解析(不定项)

 

  2015年司法考试将于9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朋友们复习的怎样啦?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真题解析(不定项),相信对大家备考有帮助。祝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86.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请回答第86-91题。

1) 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是无名合同

B. 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C. 效力待定

D. 有效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本案中的《合作协议一》属于上述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因此,属于无名合同。

选项B正确。丙公司的股东是张某与方某,甲公司并非丙公司的股东,其无权处分丙公司的股权。因此,《合作协议一》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2017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合同法调整范围

 

  “2017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合同法调整范围”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合同法调整范围

  1.凡属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一律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而适用有关身份的法律

  2.对无名合同的调整 有名合同指现行法律中有其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现行法律中无其名称的合同

  →有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 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例】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 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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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真题解析(多选题)

 

  司法考试又称中国第一考,考试不在于内容难、而在于考试面广。但是司法考试每年80%的试题都可以在历年真题中得到印证,所以做好历年真题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留学群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真题解析(多选题),考生朋友要反复演练并举一反三!

51. 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

B. 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 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 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本题中,张某以健身方便为目的购买甲公司的商品房,但实际收房时发现根本没有小区图纸上及项目说明中标明的健身馆,因甲公司虚假宣传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予退房。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售房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即构成欺诈,张某因此受损,其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