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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合同的分类
知识点: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可以从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示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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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分类的余下考点解析、试题及答案。虽然部分省份取消了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而将公共基础科目的考题划在了行测科目里。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合同的分类(二),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六)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3.分类的意义。
(1)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
(2)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典型真题
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02年·卷三·57题一ABCD)
A.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B.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C.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D.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束己合同。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 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2.涉他合同。指部分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或 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并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3.分类的意义。
(1)两类合同的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是为缔约当事人自己设定合同权利义务,涉他合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者义务。
(2)效力不同。束己合同对缔约当事人有约束力,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不能当然地有约束力。涉他合同虽然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所突破,却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者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仍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65条)。
(3)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涉他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不享有撤销、变更、解除合同等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八)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1.一时性合同。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在后一种情形,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2.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 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 时间的长短。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奋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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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改革,公务员考试大纲及考试科目也会做出与之相应的调整,虽然部分省份取消了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而将公共基础科目的考题划在了行测科目里。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留学群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合同的分类,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指《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巳经确定了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物权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2.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如演出合同、信用卡合同、瘦身美容合同。无名合同又可分为三种:①纯粹的无名合同,指不以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如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②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例如,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以承租人借给出租人的借款利息充抵租金。③准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如在租赁合同中规定,由承租人教出租人的子女弹钢琴以充抵租金。
3.分类的意义。填补合同漏洞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1)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
(2)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124条)。
典型真题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5年?卷三? 56题—ACD)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答案解析]①《合同法》第124条规定: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②这个法条考过多次。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须注意:下列两类合同以前为实践合同,现为诺成合同;①动产质押合同(《物权法》
第212条 对《担保法》第64条第2款作了修改②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对《民通意见》第128条作了修改)。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实践合同有以下几种:①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③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条);④借用合同(《民通意见》第126条);⑤代物清偿协议。
3.分类的意义。
(1)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2)当事人义务的性质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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