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专题频道名誉权栏目,提供与名誉权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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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奇葩诉讼让法官哭笑不得。但如果只是哭笑不得倒也罢了,更重要的是此类无中生有、没事找事的案件本质上是在滥用诉权,浪费宝贵的司法资
据媒体报道,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引发了全国潘氏宗亲会的不满,认为该影片有损潘氏名誉。来自广东增城市的癌症患者潘金莲,更是将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等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
电影《阿甘正传》中有一句名言,“人生就像一盒夹心巧克力,你永远无法知道下一个是什么滋味”。有法官就借用这句话来表达自己的感受,“办案就像面对一盒魔法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一个有多奇葩”。
很多网友对“潘金莲名誉权案”都抱着一种戏谑的态度,颇有一种看热闹的感觉。的确,一个不合逻辑的诉讼无论如何都让人严肃不起来。首先,此潘金莲非彼潘金莲。名誉权是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你必须证明那个被侵权的人就是你,不是随便一个同名同姓的人都可以说自己被侵权了。电影中所说的潘金莲是特指历史小说中的人物,与原告无关,且原告所谓的受到伤害与电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潘金莲是小说中虚构出来的人物,无论是《水浒》还是《金瓶梅》,都是小说而不是人物传记,既然是小说就允许虚构,否则就不会有艺术创作。即使小说创作有人物原型,在经过了艺术虚构以后也与原型无关了。而且到底有没有潘金莲这个人物原型已不可考,凭借一本所谓的《清河县志》就说这个人物真实存在过,实在没有说服力。近年来,一些地方大搞县志,其目的各不相同,有的为了旅游,有的为了投资,以致县志编造的成分很大,真实性已大大存疑。
为破解长期以来存在的法院立案难的问题,2015年5月,人民法院改革立案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兑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承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本来是一件司法为民的大好事,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十分明显。
去年5月,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一周年之际,潘金莲名誉权案的受理法院北京朝阳区法院通报了立案情况,该院一年来登记立案达96669件,同比增长33%。而在过去的一年中,法院收到的各种奇葩诉讼也在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加。有人起诉演员赵薇“在电视中瞪他”;有人因为林妙可不回微博留言,便以“人格尊严被侵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还有人走路时不慎踩翻井盖受伤,欲告井盖,提出2000元的赔偿诉求。
这些奇葩诉讼让法官哭笑不得。但如果只是哭笑不得倒也罢了,更重要的是此类无中生有、没事找事的案件本质上是在滥用诉权,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有法官认为一些缺乏法律依据的滥诉、损害他人权益的“奇葩诉讼”都可以归为恶意诉讼。可是我国对恶意诉讼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只对虚假诉讼有法律规定。2013年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当然属于恶意诉讼,但是滥用诉权的奇葩诉讼毕竟与虚假诉讼不同,不能一概斥之为恶意诉讼。因为首先公民的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次滥用诉权的行为也并不全都是恶意的,确实也有人真不知道自己的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或者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边界到底在哪里。所以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法院也只能是宽容,而不能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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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群成人高考栏目为大家带来“2017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名誉权”,大家要做好复习计划,一步一个脚印来,祝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希望此文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社会地位、贡献、人品、才能和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应当公正、客观,不得任意诋毁、贬低。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影响和人格尊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他人损害的权利。采用侮辱、诽谤、捏造及散布虚假的事实、捏造或传播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侵犯名誉权的主要行为包括: 侮辱:构成要件为故意行为(以侮辱他人人格为目的);采取公然的方式进行。 诽谤:构成要件为
(1)故意以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诽谤不同于检举失实,以正当手段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即使检举、控告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以不认为是诽谤;
(2)捏造虚假的事实包括编造谣言、故意传播谣言、传播道听途说的传言。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构事实。不论是自己捏造,还是故意传播虚假的事实,都可以构成诽谤;
(3)散布虚假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将虚假的事实传播。不同于举报或向国家有关机关的控告。向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检举或汇报,不会造成虚假事实在社会上的传播,不会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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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八年级(1)班中,很多同学都有绰号:小田因为跑步很快而被其他同学起了“飞毛腿”的绰号;小刚因为长得矮胖而被起了“武大郎”的绰号;小立因为数学特别优秀而被起了“计算机”的绰号„„对此,班级同学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给同学起绰号是侵犯公民名誉权和姓名权的行为;有人则认为,给同学起绰号是表示对同学的欣赏和敬重。你赞成哪一种观点?请说明理由。
答: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关键要看起绰号的性质。如果给同学起侮辱性的绰号就属于侵犯公民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小刚因为长得矮胖而被起了“武大郎”的绰号。如果是因为同学的特长或优点而给他起善意的、赞赏的绰号,用来表示对同学的欣赏和敬重,则不属于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如小田因为跑得快而被其他同学起了“飞毛腿”的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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