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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不管是选择哪个国家,首先都要对国家的教育体系,进行一个整体的把握,那么今天就跟着留学群一起来看看热门留学国家教育体系介绍 出国留学必看。
澳大利亚教育体系提供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
1.中小学教育(初等与中等教育)
澳大利亚全国的中小学教育基本相同,各州与领地之间仅有微小差异。中小学教育(初等与中等教育)为六岁至十六岁学龄的义务教育(1 年级到 9 年级或 10 年级)。中小学教育共 13 年,分为:
· 小学 - 7 年或 8 年,从幼儿园/学前班到 6 年级或 7 年级。
· 中学 - 3 年或 4 年,为 7-10 年级或 8-10 年级。
· 高中 - 2 年,11、12 年级。
2.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包括大学以上高等教育(含大学教育)和职业教育与培训(VET)。
3.授课语言
英语是澳大利亚的官方语言,也是教育系统的主要授课语言。亦有许多学校提供双语课程或其它语种的课程。
接着来看看瑞典的教育体系。
1.学龄前教育
学龄前或幼儿园教育大部分由社区出资。各州的规定不同,儿童有权选择一到两年的学龄前教育。
2.小学教育
4岁或5岁的儿童可免费上幼儿园。这并不属于义务教育,但对儿童来说却是极其有益的。6岁或7岁的儿童必须进行为期6年的小学义务教育。通常情况下,儿童会在当地就学,但在某些比较小的乡村,一所学校可能会容纳很多地方的儿童。这种情况下,学生可乘坐安排好的交通工具往返学校。
3.初级中学教育
12-16岁的学生可进入初中学习。在大多数州,根据学生的能力差别,这个阶段可分为两个级别:第一级别的初中教育教授学生基本知识,为以后的职业生活做准备,第二级别的教育则教授更深层次的知识。一些高级中学教育只有在学生完成初级中学教育并学习了更深层次的课程后,才可进行。
各州负责课程的设置,所有的州都讲授一门官方语言(德语、法语、意大利语或拉丁罗曼语)、数学、历史、地理、科学与两门外语。
4.高级中学教育
瑞士的高级中学教育都是职业教育,但是,几乎所有的学生以做学徒或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方式完成这个教育阶段。
瑞士的学徒式教育包括特定职业的实地培训,为期3-4年,每个领域的培训时间有所不同。学徒在公司工作,同时也在与公司同一领域的专门学校学习理论(每周学习1至2天)。这种充足的理论知识与直接工作经验的完美结合使得学徒成功结束培训后可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
完成培训课程并通过各项考试后,学徒可获得联邦能力证书(CFC),以证明他们在所选职业的工作...
考友们,准备好参加考试了吗?留学群为您带来“2018年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翻译习题: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供您参考,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祝考试顺利!
2018年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翻译习题: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
请将下面这段话翻译成英文:
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
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由教育、科技、经济、法律、管理等领域26名专家组成,于2012年7月19日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会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有效解决教育考试方面的突出问题。同时委员会积极稳推进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创新,指导地方和学校的教育改革实践,确保改革的科学、协调、渐进和有序。
参考译文
National Education Test Steering Committee
The National Education Test Steering Committee, founded on July 19, 2012, is composed of 26 experts from fields such as educ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conomics, law and management. The committee is responsible for planning and pushing forward the reform of the nation's education test systems and providing guidance for local governments and schools regarding education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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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全球有很多国家受移民者的欢迎,今天留学群的小编要给大家介绍的,就是关于一些比较受欢迎的移民国家的教育优势分析,希望能帮到有需要的你哦。
英国:世界名校云集 精英教育典范
英国教育制度历经数百年发展,以其高质量的教育享誉世界。12年免费义务教育,英国500多所高等学府自由选择,即便不是牛津、剑桥,但在被文化浸透了的社会大背景下,随意走进一座高等学府,扑面而来的文化气息都令人沉醉不已!
美国:世界教育天堂 最强教育资源
美国拥有世界一流的教育,以高品质的教学质量和灵活的教育体制成为全世界莘莘学子梦想的教育圣地。每年的各类世界名校排名,前十高校超过一半来自美国。相比留学,从学费、奖学金、专业选择以及毕业后的就业机会和竞争力,移民子女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然而,当你看完下文,就会发现,只看重英美教育资源的你,到底错过了什么?
德国:沐浴德国教育文化 最大限度人尽其才
移民德国,孩子即可与当地孩子一样,享受从小学、中学到大学的免费教育以及各类教育福利。德国政府教育立国,“教育与科研相结合”的教育理念影响全世界,德国教育注重人尽其才,沐浴德国文化,培养孩子独立性、自主性和集中生活的能力,让孩子自由成长与发展!
加拿大:世界一流教育 受教育程度世界居首
加拿大拥有诸多一流学府,在加拿大可享受12年免费教育,高等教育入学率为46%,居世界首位。持加拿大绿卡,立享加拿大优渥教育资源和福利,享受与公民平等的教育机会,可以选择公立学校,免费就读加拿大名校!
爱尔兰:纯英式教育,汇聚大批优势院校
爱尔兰是世界上受教育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也是西方世界中教育的佼佼者,它为国民提供全免费义务教育,41.6%的成年人受过高等教育,排名欧盟第二,是整个欧洲发展最全面最成功的教育体系之一。投资50万欧元即可移民爱尔兰,享受世界顶级教育资源!作为欧洲除英国之外唯一将英语作为母语的国家,爱尔兰移民的语言优势也不言而喻!
澳大利亚:国际优质教育 让孩子赢在起跑线
子女享受12年免费义务教育,更有各种教育补贴和孩子助养费。相比国内填鸭式的应试教育,拥有世界一流的教育资源和出色的教育体制的澳洲,更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鼓励学生去自由表达思想,鼓励学生创新,并注重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很多人士会选择海外移民,那么移民哪些国家比较呢?尤其是教育方面。下面和出国移民网一起来看看吧!欢迎阅读。
移民哪个国家教育好
大部分移民家庭都是因为子女教育问题而考虑移民,这些移民家庭通常已有了不错的收入和社会地位,在国内的生活已经十分优越,他们最大的考虑不是为了移民国家的社会福利待遇,而更多的是为了给子女选择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先进的教育资源。希望子女不仅有更好的生活环境,更能享受到世界上多元文化的教育资源,这不仅包括能进入世界名校或一流学校深造,更包括获得一个相对宽松的学习环境:压力较小,学习氛围自由,创新性更高等等。
随着当前留学海外的成本越来越高,所以办理移民的直接好处就是孩子在取得移民身份后,既可享受到学费减免的福利,也更易被名校录取。当前欧洲移民热正在上演,众多家庭看重欧洲的教育质量以及相关福利,从而选择移民欧洲。移民哪个国家对孩子教育好-英国就是最好的选择之一。
英国历来是一个具有前瞻思维的国家,教育水平在世界上首屈一指,汇聚了牛津、剑桥、帝国理工等知名高等学府,更有伊顿公学、圣保罗女子学校,西敏公学等贵族精英名校,已为全球培养出百位诺贝尔奖获奖者和无数风云人物。英国教育以人为本,提供各种层次的课程,灵活地满足学生的需要。自由的学术氛围、长达几个世纪的优秀传统、创新的教学方法,使英国教育在全世界享有盛誉。
取得移民身份后,子女在英国享受教育主要有以下好处:
1、16岁以下子女可享受免费公立学校教育;
2、欧美很多国家相互承认学历,更容易申请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移民国家的著名院校;
3、良好的英语学习环境,可以从小培养孩子的英语能力;
4、从小接受英国教育,真实体会英国的教育制度,对升入大学和英国就业有一定的帮助;
5、英国的基础教育可以培养孩子的独立意识,提高孩子的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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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教师资格考试即将到来,各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也要时刻关注着考试资讯,第一时间了解考试动态。留学群教师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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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教师资格考试即将到来,各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也要时刻关注着考试资讯,第一时间了解考试动态。留学群教师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部分摘录)”,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部分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
留学群高考网为大家提供中国修法拟明确规定国家教育考试作弊将禁考1至3年,更多高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中国修法拟明确规定国家教育考试作弊将禁考1至3年
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对作弊考生可以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至3年。
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替考罪”,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草案指出,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指出,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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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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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2016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
留学群考研频道讯:济南大学:2015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济南大学:2015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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