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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地役权

 

  国家公务员考试复习时间就剩下几日了,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中的民法知识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你是否全都掌握了?那么关于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取得以及地役权的属性你全都了解吗?留学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

  ―、地役权的概念(《物权法》第156条)

  1.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1)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过在俾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2)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地缉权人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承租人等。(3)内容的意定性。地役权寒有 “类型法定,内容意定之名。客体亦具广泛性。地役权的客体,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间。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指依墀法律规宾,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也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彼此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主要包括用益物权人、承租人)一方权利的延伸和扩张,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方权利受到的限制。权利扩张一方依据相邻关系所得主张的权利,一搬称为“相邻权”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一种受保护的法益。

  相邻权VS地役权 基于相邻关系可产生相邻权,相部权与地役权均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性,但区别是主要的。二者的区别如下:(1)相邻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主要通过约定产生。(2)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与扩张,非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3)相邻权的内容是请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如“袋地”通行权;采光权);地役权所能提供的便利的内容,概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按照约定确定地役权的内容。(4)相邻权的取得均为无偿;地役权的取得有偿无偿均可。(5)相邻关系规则主要是裁判规范,往往是在发生到纷后才发挥作用;地役权规则主要是行为规范(当然在发生纠纷后也是裁判规范)。

  典型真题

  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10年·卷三·9题一B)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

  1.地役权的设立。指通过合同设立地役权。这是考试的重点,须说明者有三:

  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须强调: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指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此点在物权变动一章已作强调)。

  (2)根据《物权法》第161条,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根据《物权法》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