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基础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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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省基础养老金标准

 

  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135元

  为适度提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保障水平,日前,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135元。本次调整将上溯至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7年多来,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参保对象全覆盖”。截至2016年底,全省参保人员总数达到1233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542.5万人,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

  这是我省第5次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继续位居全国省区前列。

2017青海省基础养老金标准

 

  青海省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

  青海省第5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40元基础上增加15元。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增进民生福祉,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作为“民生十件实事”之一抓紧抓早,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关心。

  在此之前,我省曾分别于2012年1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6年1月进行过标准提高工作,累计提高待遇标准85元。此次调整是我省第5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标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比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高出85元,位居全国第四。

  目前,我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已作好调整补发准备工作,将尽快把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

2017河北省基础养老金标准

 

  河北省2017年1月起,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90元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通知提出,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自2017年1月起,继续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0元。标准提高将直接惠及至少985万城乡居民。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提出,自2017年1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0元。本次提标所需资金,省、市、县(市、区)财政按2∶1∶1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直管县按省、县财政1∶1比例分担。本次提标前原基础养老金仍按中央财政负担70元、省财政负担10元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行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水平。

  通知提出,如2017年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则按中央的补助标准增量进一步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地要按上述要求,提前做好政策宣传、预算编制、系统调整、资金拨付等准备工作,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专款专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全省提标工作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此次上调是我省第四次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09年,我省启动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开始同步试点。2012年7月1日起,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制度全覆盖。2014年7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2015年1月,基础养老金提高到75元;2016年1月1日起再提高到80元。

  截至2016年10月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共有3447万人参保,参保率达98.22%,其中有985万人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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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内蒙古基础养老金标准

 

  内蒙古: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

  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实现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2017年,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出台,让百姓的“钱袋子”有了新的变化。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努力补齐基本民生短板,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让全区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补助90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

  另外,今年我区提高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即在原基础上城镇每人每月增加30元、农村牧区每人每月增加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即在原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60元。

  从2017年起,我区实现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区百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所需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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