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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教委〔2017〕42 号
各办学主管部门、各区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 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教学〔2013〕3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津政发〔2016〕3 号)和《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6〕12 号) 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 年9 月13 日
天津市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征的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 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教学〔2013〕3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津政发〔2016〕3 号)、《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6〕12 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和培养规律,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发挥个性潜能提供多样化选择。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建立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相对分离,实行“文化素质+ 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办法,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形式。逐步形成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多元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
二、考试招生方式
1.完善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春季考试招生办法。逐步扩大春季高职院校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规模,2017 年起,春季招
生将成为市属高职院校在津招生的主渠道。普通高中毕业生通过春季高考报考高职院校,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文化素质成绩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设置综合能力和技术两个科目,主要考查考生的职业倾向、职业潜能和技术基础,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组考、统一评卷。录取时,招生院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完善面向中职毕业生的春季考试招生办法。充分考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对中、高等职业学校的衔接要求,以及中等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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