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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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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杨某、王某于1997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22日离婚。2014年7月7日,杨某向贺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4年10月6日前偿还。双方还口头约定月息4%。贺某要求不知情的王某在《借条》中签名,杨某明确告知王某不同意签名。杨某2015年5月14日、7月9日、7月10日分别向贺某支付6万元、3万元、2万元。2015年11月24日,贺某与杨某约定还款期限延至2015年12月8日。同日,刘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空白处签名并捺印。2015年11月24日,杨某在与贺某按月息4%结算后出具金额为9.4万元的《借条》,刘某也在该《借条》签名并捺印。本案借款系杨某帮刘某所借,贺某对该情况也知晓。2016年8月,贺某诉至垫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杨某、王某向贺某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刘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借款月息4%超过法律保护部分不予支持;本案借款产生于杨某、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贺某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刘某的保证责任免除。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一、杨某、王某向贺某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7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已按月息4%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部分应抵扣本金后据实计算尚欠借款本息;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重庆三中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杨某向贺某偿还借款299183.56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驳回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1.本案债务是否属杨某、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2.杨某尚欠贺某借款本金、利息金额如何认定;3.刘某对本案债务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事实上,这两种情形都是极难证明的,加之,司法实务中许多审判人员依据该规定简单地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标准,导致相当程度上将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对配偶一方有失公平,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
08-08
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下面,留学群为您详细介绍“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备注: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二、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取消了车辆长度限值与最大总质量或轴数挂钩的限制,放宽了车辆宽度限值;
二是增加了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及列车、中置轴货运挂车及列车、长头牵引铰接列车等新车型;
三是增加了牵引车、半挂车匹配运输相关参数的规定;四是明确了外廓尺寸测量要求。
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力推动物流运输装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极大地支撑车辆运输车治理、货车非法改装整治和货车超载超限行为整治等专项行动,大大促进符合标准要求的新车型推广、拉动物流业生产消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司如下:
月平均=(月初值+月未值)÷2; 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贴士: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liuxuequn.com“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
03-07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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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一、夫妻双方公积金共同贷款的最高额度是多少?
最高可贷款额度的公式为: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月收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月至少扣除400元的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即为最高可贷款额度。以下是全国各主要城市个人及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二、夫妻共同贷款买房准备材料
1、身份证(2代需正反两面)
2、户口本:最前页、索引页、个人单页
3、收入证明:由银行提供,你只需要在上边盖单位章
4、购房合同
5、结婚证:拿一个就可以
6、首付款收据
1、2、5、6、全部要复印件一般一式三份
三、办理夫妻共同贷款买房流程中的注意事项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一般情况下,共同买房时房产证上要载明两个人的名字,则应双方亲自到场;如一方不能到场办理手续,则必须办理公证授权委托手续。
1、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3、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
四、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的优势
为什么要设立“共同参贷人”呢?主要的原因在于扩大贷款的额度。现在不少银行在审批住房贷款的时候,都要求每个月的还贷额不能超过贷款人月收入的一半。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因素当然就是住房公积金。夫妻一起去申请住房贷款,可以提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与商业住房贷款相比,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要低1.9个百分点,夫妻共同申请住房贷款,可以使用的公积金贷款比例提高了,为住房贷款所需要支付的利息自然也会减少。
五、夫妻双方公积金共同贷款谁做“主贷人”有讲究
在银行的住房贷款合同中,一般只把夫妻中的一方设为“贷款人”,另一方可以作为“共同贷款人”。对于“共同贷款人”,不仅要求是为“贷款人”的直系亲属(夫妻、子女、父母),还必须为住房贷款抵押物的房产的所有者之一。但是,这一条对于夫妻来说是个例外,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也可以作为住房贷款的“共同贷款人”。
共同去贷款,在签订住房贷款合同的时候,银行都要求贷款人购买一项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这项综合保险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是财产损失保险,当抵押的房产出现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例如火灾、暴风雨、坍塌等,保险公司将承担...
03-16
生活中有各种法律知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了解吗?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现实生活中,夫妻为了日常生活能够过得越来越好,有时候就会想着开个小店铺、弄个小营生,但总是会有手头紧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可就就会对外举债,借下别人的钱到期该还,如果不幸夫妻离婚了,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债权人可以想谁寻求自己的权利?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对于共同财产,夫妻之间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根据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在今年的题目中也进行了考查,属于婚姻法中的一个重点,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一下真题吧!
【真题再现】小丽与小刚结婚后开了一间家庭放社,由小刚经营,2017年7月起夫妻二人由于感情不和分居,同年10月小刚向朋友小刘借款10万元用于旅社翻新。2018年8月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小刘请求小刚偿还到期欠款。该债务应当由:
A. 小刚承担全部责任
B. 小丽与小刚承担连带责任
C. 小丽与小刚承担按份责任
D. 小刚承担主要责任,小丽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解析:《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夫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本题当中,小丽和小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经营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本题选B。
【真题再现】甲与乙婚后一直由甲在外开办公司,乙负责在家带孩子料理家务,后二人起诉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甲主张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由甲向第三人所借债务100万元,但乙表示并不知情,正确的有()
A.应当由甲负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B.应当由乙负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C.如果乙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乙不承担偿还责任
D.如果甲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乙不承担偿还责任
【答案】BC。解析:如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负责开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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